(公告文号:林自然资矿告字【2022】1号)
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方式对“黑龙江省林口县楚山村东花岗岩矿“采矿、选矿、加工”投资主体一体化”进行招标,招标人为林口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自筹。
一、出让人
名称:林口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牡丹江市东长安街70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场所: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牡丹江市东长安街70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林口县楚山村东花岗岩矿“采矿、选矿、加工”投资主体一体化项目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楚山村东
面积:0.078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XY
14997764.5043581958.46
24997699.1943581766.20
34997340.9443581662.33
44997338.8943581452.34
*565435
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石量150.83万立方米、荒料量12.83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565米至 435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据实施方案及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按照经评审备案的方案进行
拟出让年限:16.3年
起始价:404.79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3.1投标人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注册的合法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具有开发矿产资源、实施一体化项目的融资能力和项目管理团队,拥有矿山“开采、开发、生产运行管理”项目的投资建设经验及矿产深加工经验,生产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 3.3投标人项目建设应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确保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并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要求及工信部产能置换政策的相关要求; 3.4信誉要求: 3.4.1参加本次投标前三年内投标人未发生重大矿难事件和重大环保事故,具有与供应商良好的合同履约能力,投标人需进行承诺,承诺格式自拟。承诺时间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如承诺有虚假,投标无效。 3.4.2投标期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止,下同)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否则投标无效; 3.4.3参加本次投标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间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行贿犯罪记录,并提供查询网页截图);如在该网站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投标人需进行承诺,承诺格式自拟,承诺时间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如承诺有虚假,投标无效。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招标时间:2022年11月30日
地点: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牡丹江市东长安街70号)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22日
申请报名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递交,“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22年12月22日 09 时 00 分,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 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风险提示
9.2.1本次出让的矿业权具有风险性,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矿业权简介仅作参考,意向人可到矿业权出让区块实地调查了解,以便参与竞买,费用自理。 9.2.2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为该区块的采矿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竞买人需考虑竞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涉及的林地使用手续和场地问题,否则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 9.2.3本次出让的矿业权出让范围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的差异,出让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出让方不作任何承诺。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矿业权现状及地质条件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矿产资源勘探有不可预测的风险,竞得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中数据及其它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勘查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详见投标承诺书
本公告在林口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林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6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