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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发布日期:2020-03-06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鼓励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将从用矿、用地、财税、金融支持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步伐,制定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建设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要求新建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尽职尽责保护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省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

1、示范先行、逐步达标。发挥已纳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矿山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生产矿山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

2、生态优先、协调发展。注重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全省矿业发展布局,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增加资源有效供给,减少生态破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业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政府引导、政策激励。落实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发展水平,营造有利于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切实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4、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银保监、证监部门要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建设目标

新建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从2020年开始,各市每年组织辖区内有效矿山企业申请列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面深入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矿业勘查开发布局和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基本形成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步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做好第三方评估保障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努力形成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已有矿山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二)制定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

参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结合我省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制定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考评标准包括约束条件和评分标准。约束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绿色矿山。评分标准包括:规范管理、绿色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七个基本考评指标,建立绿色矿山建设考评评分标准,作为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主要验收依据。

(三)建设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设立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为绿色矿山国家名录管理奠定基础。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创建库;生产矿山应编制建设规划申请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申请填报工作。

(四)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

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统一管理。申报绿色矿山验收后达到绿色矿山验收标准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已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的矿山企业,由自然资源厅按规定推荐至自然资源部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五)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一是明确创建主体。为了便于实施和管理,示范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县级政府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形成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规划引领、资金引导作用,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整体推动矿业绿色发展。

二是满足基本条件。地方政府应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矿业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行政区内应当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且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业秩序良好,近三年矿产资源领域内无重大违法案件。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三是示范带动引领。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辖区要加快推进创建工作。计划创建示范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经初步论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审核后,确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名单并公告。

四是择优推荐主体。对列入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选择创建主体,推荐至自然资源部,并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六)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

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勘查”的理念,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020年底前,在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中选择3个项目开展绿色勘查示范工作,从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进行检查、考核,在成果报告中必须编写环保措施及成效。通过示范项目的开展推动全省绿色勘查工作。

四、政策措施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落实用矿、用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矿业发展水平。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国家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及省内相关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二)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政策

一是各市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二是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现弹性出让,并可按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经实地调查后,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财税支持政策

一是鼓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财政资金。地方在用好中央、省级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是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为绿色矿山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注入强劲活力。

三是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五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五、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确保任务完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政策扶持、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强化监督,保证建设质量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已纳入国家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暂停优惠政策,待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其从名录库中除名,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加强组织,明确任务分工

一是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银监、证监部门负责全省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制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组织做好示范项目推荐工作。

二是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财政、环保、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

(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报导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民认识,使社会民众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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