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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制订《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发布日期:2018-04-18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央三部委联合整治河、湖挖砂、采石
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制订
《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制订《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旨在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做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方案》提出,将加强对水利水电等涉水工程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清江”“清河”“清湖”等专项执法行动。将加强对挖砂采石、航道疏浚、岸线利用等涉水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

《方案》指出:

由于栖息地丧失和破碎化、资源过度利用、水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原因,部分流域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濒危程度加剧,水生物种资源严重衰退,已成为影响中国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

《方案》提出的目标是:

到2020年,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评估体系、就地保护体系、水域用途管控体系和执法体系得到完善,努力使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速度得到初步遏制。

到2030年,形成完善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

三部委表示,加大长江江豚、中华鲟、达氏鲟等珍稀濒危、特有物种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地保护力度。定期对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进行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逐步扩大制度落实范围,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方案》表示:

将加强对水利水电、挖砂采石、航道疏浚、城乡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严格管控破坏珍稀、濒危、特有物种栖息地,超标排放污染物,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等对水环境和水生生物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三部委要求,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捕捞、养殖、废污水排放、涉水工程建设、挖沙采石、航道疏浚等涉水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江”“清河”“清湖”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流域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执法机构和人员建设,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