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速将对砂石车称重,高速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国务院明确推进砂石等“公转铁”
近日,国务院发布《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到202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各省(区、市)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
如此严格整治砂石公路运输,是否将推进砂石等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
此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全国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全国超载超限认定标准。特别强调了:部分地区依然未严格执行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部分高速公路对超限30%的车辆仍然按照基本费率计重收费,导致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治超标准不一致,不同省份执法力度不统一等问题。未按标准执行的地区,9月底前全面整改。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展砂石公路超载超限整治工作。未来,对砂石运输要求越来越严,并且由于铁路运输砂石对环境污染更小,砂石运输“公转铁”将加快推进。
国务院高度重视砂石等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绿色运输进程,当前,砂石运输主要以公路运输为主,抛洒、扬尘及尾气污染严重。砂石运输亟待变革,全国各地纷纷加大砂石铁路运输试点。
今年以来,北京、河北、湖北、四川、贵州、安徽等地砂石运输“公转铁”大幕已经拉开。
6月12日,编组50辆、总计3200吨的进京砂石建筑材料专列驶入北京大红门货场,标志着路地联手推动的砂石建筑材料进京绿色物流大通道项目正式启动。
6月27日,编组30辆、满载1920吨石料的86972次列车从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汉西车务段京山站安全开出,经长荆线、汉丹线运行,驶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吴家山站,这是京山站首开至武汉石料班列。
37月28日,满载砂石的45710次集装箱班列从广岳支线四等小站穿心店站驶出,宣告“穿心店站至大湾镇站”的“点到点”砂石班列运输项目正式启动。
未来,中远距离砂石运输将以铁路为主,打造砂石开采到产品应用全过程绿色环保运输模式。砂石货运行业将发生深刻变化,砂石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公转铁”以及其他运输方式作了规定。砂石菌整理如下。
目标:
到2020年,全国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和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大幅增长,重点区域运输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打造成为全国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与2017年相比,全国铁路货运量增加11亿吨、增长30%,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全国水路货运量增加5亿吨、增长7.5%;沿海港口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减少4.4亿吨。全国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20%,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
重点区域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内蒙古8省(区、市),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4省(市),汾渭平原包括山西、河南、陕西3省。
参与负责单位: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安部、民航局、海关总署、邮政局、铁路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治理砂石货运超载方面:
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健全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杜绝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加大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力度,重点加强矿山、港口、物流园区等重点源头单位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到202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各省(区、市)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
公转铁方面:
到2020年,全国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
铁水联运方面:
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北部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重点沿海区域和长江干线,打造“长途重点货类精品班列+短途城际小运转班列”铁水联运产品体系。
推广新能源车辆方面:
加大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重点区域达到80%。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政策引导、市场驱动,重点突破、系统推进,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服务建设交通强国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和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大幅增长,重点区域运输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打造成为全国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与2017年相比,全国铁路货运量增加11亿吨、增长30%,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全国水路货运量增加5亿吨、增长7.5%;沿海港口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减少4.4亿吨。全国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20%,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
(三)重点区域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内蒙古8省(区、市),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4省(市),汾渭平原包括山西、河南、陕西3省。
二、铁路运能提升行动
(四)提升主要物流通道干线铁路运输能力。加快实施《“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加快重点干线铁路项目建设进度,加快蒙华、京原、黄大等连接西部与华中、华北地区干线铁路建设和改造,提升瓦日、邯黄等既有铁路综合利用效率,实施铁路干线主要编组站设备设施改造扩能,缓解部分区段货运能力紧张,提升路网运输能力。(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铁路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快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支持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汽车制造等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核程序,压缩接轨协议办理时间,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合理确定新建及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建设等级和技术标准,鼓励新建货运干线铁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开通配套铁路专用线。到2020年,全国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模式。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运力供给。优化列车运行图,丰富列车编组形式,加强铁路系统内跨局组织协调,开发当日达、次日达等多种运输产品,实现车船班期稳定衔接。在运输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通道,开发铁路货运班列、点到点货运列车、大宗货物直达列车等多频次多样化班列产品,构建快捷货运班列网络。研究推进铁路双层集装箱、驮背运输产品开发,提升通道配套设施设备能力。充分发挥高铁运能,在有条件的通道实现客货分线运输。(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参与)
(七)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深化铁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灵活的运价调整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短距离大宗货物运价浮动机制。规范铁路专用线代维收费行为,推动降低专用线共用收费水平。减少和取消铁路两端短驳环节,规范短驳服务收费行为,降低短驳成本。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煤炭、矿石、钢铁等大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实现互惠共赢。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作,构建门到门接取送达网络,提供全程物流服务。(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铁路局参与)
三、水运系统升级行动
(八)完善内河水运网络。统筹优化沿海和内河集装箱、煤炭、矿石、原油、液化天然气、商品汽车等专业运输系统布局,提升水运设施专业化水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流域生态系统性保护为前提,增强长江干线航运能力,推进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山东段、江苏段、浙江段航道扩能改造,加快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整治工程。加强长江、西江、京杭运河、淮河重要支流航道建设。加快推进三峡水运新通道等重大水运基础设施工程前期论证工作。(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参与)
(九)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加快实施《“十三五”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方案》、《“十三五”长江经济带港口多式联运建设实施方案》、《推动长江干线港口铁水联运设施联通的行动计划》,着力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加强港区集疏港铁路与干线铁路和码头堆场的衔接,优化铁路港前站布局,鼓励集疏港铁路向堆场、码头前沿延伸,加快港区铁路装卸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通铁路进港最后一公里。2020年全国沿海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大幅提高,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全面接入集疏港铁路。(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任何价外费用。进一步加强煤炭集港运输管理,2018年底前,环渤海地区、山东省、长三角地区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参与)
(十一)大力发展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积极推动宁波舟山港、上海港、深圳港、广州港、连云港港以及长江干线港口等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配套码头、锚地等设施技术改造。统筹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发展,积极推进干散货、集装箱江海直达运输,实现集装箱直达运输班轮化发展。制定完善以江船出海为主的江海直达船舶规范,重点推进江海直达散货船和集装箱船等船型研发及应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四、公路货运治理行动
(十二)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健全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杜绝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加大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力度,重点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重点源头单位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严格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要求,统一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加大对大宗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优化完善公路治超网络,推广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强科技治超,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治超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落实“一超四罚”。继续加强信用治超,严格落实公路治超“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到202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各省(区、市)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参与)
(十三)大力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巩固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成果,稳步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罐车、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做好既有营运车辆情况排查,建立不合规车辆数据库,制定车辆退出计划,按照标准引导、疏堵结合、更新替代、循序渐进的原则强化执法监管,引导督促行业、企业加快更新淘汰不合规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更新替代。开展中置轴汽车列车示范运行,加快轻量化挂车推广应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参与)
(十四)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促进“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无车承运人法规制度,推动货运物流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重点培育50家左右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的无车承运人品牌企业。支持引导货运大车队、挂车共享租赁、甩挂运输、企业联盟、品牌连锁等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发展,发挥规模化、网络化运营优势,降低运输成本,有效整合分散经营的中小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支持大型道路货运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加盟连锁等方式,拓展服务网络,延伸服务链条,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交通运输部负责)
五、多式联运提速行动
(十五)加快联运枢纽建设和装备升级。推进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物流园区建设,加快铁路物流基地、铁路集装箱办理站、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拓展高铁站场货运服务功能,完善货运配套设施。有序推进货运机场建设,拓展完善机场货运服务功能。大力推广集装化运输,支持企业加快多式联运运载单元、快速转运设备、专用载运机具等升级改造,完善内陆集装箱配套技术标准,推广应用45英尺集装箱和35吨敞顶集装箱,促进集装化、厢式化、标准化装备应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鼓励铁路、港口、航运等企业加强合作,促进海运集装箱通过铁路集疏港。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北部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重点沿海区域和长江干线,打造“长途重点货类精品班列+短途城际小运转班列”铁水联运产品体系。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增加铁路集装箱和集装箱平车保有量,提高集装箱共享共用和流转交换能力,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集装箱箱管和综合信息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发展改革委、铁路局参与)
(十七)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大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示范工程运行监测,推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深入推进天津至华北、西北地区等六条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线路建设。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在运输装备研发、多式联运单证统一、数据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各地开展集装箱运输、商品车滚装运输、全程冷链运输、电商快递班列等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创建。(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牵头,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参与)
六、城市绿色配送行动
(十八)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引导特大城市群和区域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绿色货运配送网络,完善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货运枢纽)和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及配送车辆停靠装卸配套设施建设。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城市配送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100个左右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加大对示范项目物流园区(货运枢纽)建设、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绿色物流智慧服务平台建设等支持力度。(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商务部、财政部参与)
(十九)加大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重点区域达到80%。各地将公共充电桩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加大用地、资金等支持力度,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货流密集区域,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结合城市配送需求,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改善车辆通行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机制,降低使用成本。在重点物流园区、铁路物流中心、机场、港口等推广使用电动化、清洁化作业车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铁路局、民航局参与)
(二十)推进城市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充分发挥铁路既有站场资源优势,完善干支衔接的基础设施网络,创新运营组织模式,打造“轨道+仓储配送”的铁路城市物流配送新模式,提高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中公铁联运的比例。在北京等大型城市组织开展城市生产生活物资公铁接驳配送试点,加快城市周边地区铁路外围集结转运中心和市内铁路站场设施改造,构建“外集内配、绿色联运”的公铁联运城市配送新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应用。(中国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信息资源整合行动
(二十一)加强多式联运公共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之间、运输方式之间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开放共享,为企业提供资质资格、认证认可、检验检疫、通关查验、违法违章、信用评价、政策动态等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加快完善铁水联运信息交换接口标准体系,推进业务单证电子化,促进铁路、港口信息共享,实现铁路现车、装卸车、货物在途、到达预确报以及港口装卸、货物堆存、船舶进出港、船期舱位预定等铁水联运信息互联共享。到2019年底,沿海及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实现铁水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参与)
(二十二)提升物流信息服务水平。升级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促进铁路、港口、航运和第三方物流等龙头企业加强合作,强化货物在途状态查询、运输价格查询、车货动态匹配、集装箱定位跟踪等综合信息服务,提高物流服务智能化、透明化水平。(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牵头,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参与)
(二十三)加强运输结构调整信息报送和监测分析。研究建立运输结构调整指标体系,探索相关分析方法。建立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运行动态、多式联运发展状态、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等信息运行监测和报送机制。(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参与)
八、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二十四)积极落实财政等支持政策。利用车购税资金、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统筹推进公铁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提升港口集疏运能力,加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铁路专用线建设,为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运输方式调整创造有利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式联运产业基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多式联运发展。鼓励各地对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成效显著的工矿企业,在分解错峰生产任务时适当减少限产比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对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有关企业和人员依照有关政策及时给予经济补偿。(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参与)
(二十五)完善用地用海支持政策。加大铁路专用线用地支持力度,将本行动计划支持的铁路专用线项目(不含物流园区),纳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各省(区、市)要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港口集疏运铁路、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方案,保障用地指标。对急需开工的铁路专用线控制性工程,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加大对“公转水”码头及配建工程的用海支持力度,对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和运输结构调整计划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及配建的防波堤、航道、锚地等项目,列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在符合海域管理法律法规及围填海管理政策的情况下,重点保障用海需求。(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参与)
九、加大督导考核力度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一市一策、一港一策、一企一策”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完善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运输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七)强化督导考评。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对铁路、港口、工矿等企业的督导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八)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货运市场和重点企业监测,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服务,积极培育拓展新兴市场,推动货运行业创新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交通运输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九)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