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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费——规范采砂、采石,广西修改多个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15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广西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费——规范采砂、采石,广西修改多个法律法规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多个法律法规中增加禁止非法采砂、采石等要求,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删去第十四条第六款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以及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这意味着:广西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费。

砂石菌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对采砂、采石的新规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六款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二)删去第三十条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六)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七)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广西取消河道采砂管理费是简政改革的一部分,将促进河道采砂收费合理化,有利于采砂管理。广西在多个法律法规中要求环境保护及敏感地区禁止采砂、采石,应当引起砂石企业的注意,广西砂石开采将更加规范化。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