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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日期:2017-05-08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再推10项新举措保障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其中明确今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项新举措在建筑业领域可以归纳成三个方面:

优化纳税服务上,2017年6月1日起将再次扩大试点行业,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大幅放宽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时限将由180天延长到360天。

明确政策口径上,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允许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明确了建筑企业内部分包模式中的纳税主体和发票开具抵扣问题,帮助纳税人消除潜在涉税风险,为纳税人正常开展经营提供宽松的税收管理环境。

简化办税流程上,对建筑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的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统一纳税;针对银行卡特殊的跨机构资金清算模式,统一发票开具规则;大幅压缩税务机关审批时限,对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要求主管国税机关由此前2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速至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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