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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矿业权价款与产品售价挂钩 评估结果需公示

发布日期:2017-05-2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后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调整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将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改为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公开。新流程为公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公示—无异议公开。部审批登记矿业权需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由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二是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地区矿业权价款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20%(含)时要及时调整。

三是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一年内有效。

《通知》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主要为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约束,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开的评估报告以随机方式抽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息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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