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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发布日期:2016-06-0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既是新形势下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加快建立矿产资源领域“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信用监管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监管;建立矿业权人监管名单;严格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建设全省统一信息公示平台等。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底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任务要求、监管措施、操作流程、培训计划等,并行文上报省厅,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工作要求,将日常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地矿信用监管平台,并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

落实工作职责。省厅将通过信用系统,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落实矿业权审批制度,做到部矿业权配号系统、省矿业权审批系统、纸质审批文件三者一致,处罚决定与信息公示同步。矿业权人应当高度重视信息公示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有多个矿业权的原则上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并将联络人名单于2016年9月底前通过公示系统上报。

加强宣传培训。省厅将于2016年9月底前组织各市、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重点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培训,各市国土资源局将于2016年11月底前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矿业权人培训。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办矿、诚信办矿意识,提升公众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编辑:赵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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