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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全面禁止在南四湖水域采砂

发布日期:2016-06-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日,济宁市政府、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发布《关于全面禁止南四湖采砂活动的通告》。记者从《通告》中了解到,南四湖水域禁止一切采砂活动。一旦发现从事采砂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外,将处以5万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12日上午,微山县渔管委、公安局湖上分局组织35名执法人员冒雨对张楼、欢城、付村、西平、赵庙水域内的非法采砂船进行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共整治20艘非法采砂船,其中利用切割、销毁等方式击沉9艘,对6艘非法采砂船部分机械设备进行了销毁,此外另有5艘非法采砂船自行拆除机械设备。

近期,南四湖非法采砂行为有所反弹,济宁市政府下发禁采通告。《通告》中明确提到,南四湖砂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南四湖水域禁止一切采砂活动,所有采砂活动均属非法行为。在南四湖水域驻留的采砂船只,制造、改装采砂机具设备的场所及违法经营砂资源的小码头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于2016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采砂机器设备、船架分离,取缔造船和码头经营场所。逾期未拆除、取缔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取缔,并予以没收。

通告发布之日起,仍在南四湖水域从事采砂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采砂工具、设备、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盗采砂资源价值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建造、改装采砂船的经营业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编辑:赵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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