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2020年采矿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对2019年发现的51家不合格矿山进行停产整治。
根据《方案》,整治完成并经过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3月20日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2020年采矿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查核查阶段(2020年3月20日至4月10日)
各露天矿山企业要参照《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整治重点和《砂石采矿及砂石加工企业扬尘防治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逐矿开展督查核查。重点督查检查内容是:
矿区内道路硬化情况。加工场地、加工区的运输道路及人行道路是否采取硬化措施,达到通行车辆不产生扬尘要求;
主要运输道路是否设置排水沟;
除尘系统和喷淋系统建设情况。破碎区是否实行密封并安装布袋收尘器和喷淋装置,输送廊道是否实行全密封,成品仓库是否实行全封闭并在破碎系统安装喷淋装置;
根据喷淋系统的用水量建设蓄水池情况;
是否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运输车辆是否加盖篷布;
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等易扬撒等堆场,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生态修复情况。采矿区是否按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表土剥离、弃渣场是否集中规范堆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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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10日至10月31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存在问题的露天矿山企业的督查巡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严肃查处未通过联合检查验收私自开采行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矿区内出场车辆无遮盖运输出场上路等行为;严查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方案治理,以及不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化开采规定的行为。
各矿山企业对督查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及时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全面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联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检查组,由主要或分管领导带队,对照督查检查、集中整治阶段对各露天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提出的整改要求(问题清单),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对除尘设施加装不到位、设施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禁止生产;对前期督查中,确定的合格矿山企业进行“回头看”,对降低防治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新出让的非煤矿山,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标准的通知》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应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矿山建设需达到环境保护有关标准后,方可开工生产。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