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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发布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4-12-13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浙江省日前制定并发布《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市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的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防治的现场监管。矿山所在行政区域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监测和环境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办法》要求,浙江省矿山企业应自行配备粉尘检测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确定的粉尘检测流程,每个月自行抽样检测矿山粉尘浓度1次,依据检测结果对本企业粉尘防治情况自我评价。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及其它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现场竣工验收。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或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规划以及矿山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粉尘防治措施,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矿山企业应将矿山粉尘防治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建立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台账。每年1月底前,矿山企业应将矿山粉尘防治年度自我评价资料作为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申报资料的一项内容,上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办法》明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粉尘防治情况进行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的10%,抽查内容包括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和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两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据悉,矿山粉尘防治工作成效也将作为评定或提升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等级、采矿权人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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