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仙游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吴某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2016年4月份,吴某良、林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清、林某雄(已判决)、谢某忠、吴某相(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各出资3万元,共计18万元,在大济镇东井村经营“东井砂场”。至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同案人林某雄、谢某忠等共同利用林某清、吴某良等人东井村村干部、谢某忠东井村土管员身份,采取威胁村民不能建房、阻止村民使用别家水泥等手段,逼迫东井村建房的村民购买“东井砂场”水泥、砂和石子,从中非法获利,交易数额共计91448.5元以上。
2017年4月至5月间,林某清(已判决)在担任东井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提议并伙同吴某良(时任东井村党支部副书记)、谢某忠在未取得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同案人郑某喜(已判决)承包采伐位于该村“水库顶”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被告人吴某良、林某清、谢某忠各参股20%贩卖砍伐的林木。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大济镇东井村“水库顶”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量175.8495立方米、出材量142.0387立方米。
2017年5月29日,庄某庭经郑某喜同意,将其中一次购买砍伐林木的货款21925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账到林某清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良、林某均伙同同案人以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在大济镇东井村强迫村民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属恶势力,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吴某良又伙同他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