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展打击违规海砂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要求,防止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海砂专项行动,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规海砂的危害性,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不上岸、不进站、不进场”的工作目标,依法打击违规运输、销售、使用海砂的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坚决遏制违规海砂蔓延势头,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全面开展对运砂船舶的检查,重点查验砂材来源证明。加强港口码头排查。对运砂车辆依法检查,对砂材来源进行调查核实。
(二)加强流通环节监管。督促砂场经营单位建立砂材来源及销售台账,清理无合法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砂场,查处无照经营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对各工程项目搅拌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砂等原材料采购、进场检测和使用台账,严厉查处使用违规海砂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等行为。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力度,对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进行检查,严禁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
三、职责分工
(一)市、县人民政府是治理违规海砂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规海砂行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畅通违规海砂举报渠道,对举报问题紧盯不放,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违规海砂涉黑涉恶行为。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规海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建材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砂场的非法占地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运砂船舶的检查,对无法提供砂材来源证明的船舶,先行查扣,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核查海砂来源,倒查追溯非法开采海砂的企业和个人责任。加强对码头装卸作业的监督检查,对无合法手续装卸海砂的,责令码头停止装卸,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砂材来源调查。查处违规海砂用于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为。
(六)水利部门负责查处违规海砂用于水利建设工程的行为。指导各地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水库清淤等工作。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海砂等违法行为。加强质量、计量、检验检测等基础性技术工作的协同配合。
(八)电力、能源等其他涉及砂材或混凝土使用的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规海砂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各市、县对辖区内运砂船舶、港口码头砂材堆场、砂材销售点、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及建设工程用砂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对发现的海砂线索,首先倒查砂材来源,无法提供来源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一律视为违规海砂。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针对摸底排查出的违规海砂线索,逐一进行整改。开展联动执法,追根溯源,深挖打击。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深挖彻查,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评估督导阶段(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现场督导和抽查,复核各地专项行动效果。对敷衍走过场、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保障。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步骤,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群众反映违规海砂线索的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接到的海砂线索。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形成打击违规海砂的长效机制。对在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不能及时查处违规海砂线索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加强协调联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分工履职尽责,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形成打击违规海砂的工作合力。
(三)合理拓宽建设用砂来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不影响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安全前提下,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可采区,依法有序许可河道采砂;对淤积的水库等有计划地进行清淤,综合利用疏浚砂。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和骨料品质。多措并举拓宽用砂来源,保障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排查及整改工作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并将督导情况上报省政府。
省打击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监督举报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0551—62878569
省公安厅 0551—62801033
省自然资源厅 0551—62553188
省生态环境厅 0551—62376676
省交通运输厅 0551—63622350
省水利厅 0551—62128044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551—63356964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