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涉及矿产资源领域建议答复时表示,现行《矿产资源法》已经不能适应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发展要求,《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了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
当前,自然资源部已按照改革要求,聚焦研究矿法修改涉及的修法基本思路、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等重点问题,抓紧起草矿法修订草案稿。
加快矿业权出让市场化配置
在答复郑传玖代表《关于对现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时,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我国矿业权出让方式经历了从行政配置到市场配置的深刻变化。截至2015年底,全国2/3以上的省份出台制度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出让。除财政出资项目外,全国绝大多数新出让矿业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并部署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先行开展试点。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加快推进出台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并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更好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依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推动探矿权延续和保留制度上升为法律
在答复张武宗、宋文新、金晶、孔怡代表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建议时,部法规司指出,矿产资源勘查探索性、风险性很强,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使完成了部分勘查工作,但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允许探矿权人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及履行其他义务情况的基础上延展一定期限的勘查许可证期限,有利于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保留制度是为了做好矿山建设各项准备,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
针对实践中“圈而不探”的现象,党中央、国务院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文件提出了明确遏制要求。《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
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延续和保留工作,自然资源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探矿权延续和保留作了细化规定。如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未提高勘查阶段的,应当缩减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勘查面积的25%,进一步遏制“圈而不探”行为,保障矿产资源有序勘查。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在矿法修改中,积极推动将矿业权延续和保留等重大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依法解决矿业权重叠问题
就白雪峰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国矿业权重叠问题的建议》,部矿业权管理司指出,由于矿产资源赋存的复杂自然属性,矿业权重叠情况确实存在。对此,国务院、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将保护已设矿业权人权益作为矿业权设置的前提条件,为妥善解决矿业权重叠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矿业权设置排他性原则,妥善处理各类矿产空间和时序上的开发关系,合理划定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理清矿产资源产权关系也提出了相关要求。自然资源部拟在矿法修改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统筹协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布局、时序、规模和结构,促进多种资源的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的保护,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审批系统已实现对每个新立项目在受理前与全国已登记矿业权进行重叠检查的技术支撑,避免产生新的矿业权重叠问题。同时,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建立了矿业权数据交换机制。各级管理机关均可实时通过该系统获取在本辖区内部省市县发证的矿业权登记数据,为本级矿业权审批重叠检查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下一步,将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矿业权重叠检查机制,为各级矿业权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