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LXTK11620230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及《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以下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大厅(临夏市青年路2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东乡族自治县车家湾乡马脊梁建筑用砂石料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东乡族自治县车家湾乡马脊梁村
面积:0.1474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XY
13945479.47335385151.357
23945587.62035385500.001
33945649.51935385533.970
43945906.22235385051.259
53945616.87035384892.791
*19781835
资源储量:出让推断资源量589.5万立方米,出让可采储量504.02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1978米至 1835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本采矿权为新设采矿权,矿山范围内未设置采矿权,露天开采,设计生产能力为50万立方米/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中标人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按要求建设绿色矿山;按照《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严格落实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与矿山建设同步推进,边开采边治理;在开采活动中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诱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必须及时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拟出让年限:10年
起始价:1152万元
出让收益率:按出让金额形式缴纳%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人须单独申请。竞买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采矿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2、竞买人无违法开采记录,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竞买人须具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具备开发该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06月15日—2023年07月04日 本次挂牌公告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14日(工作日)。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7日下午16时(工作日)到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服务大厅(地址:临夏市青年路2号)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挂牌出让文件及申请报名,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及传真申请。
地点: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多媒体开标室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服务大厅(地址:临夏市青年路2号)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6月15日—2023年06月27日
申请报名方式: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7日下午16时(工作日)到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服务大厅(地址:临夏市青年路2号)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挂牌出让文件及申请报名,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及传真申请。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竞买申请书; 2、单位(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竞买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价高者得
八、风险提示
(一)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等各种风险,投标人需慎重决策;若采矿权中标人拒绝或者逾期签订出让合同,视为放弃已中标的采矿权,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投标人在决定投标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投标人一旦中标并成为采矿权人,视为对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无异议,且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四)该采矿权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并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前期相关报告中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偏差,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对此,采矿权投标人应充分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矿业权现状存有异议的,在招标出让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中标单位如不按要求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人有权收回采矿权,按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须现场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按期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并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合一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等相关方案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2、根据财建[2017]638号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和甘财经二[2019]23号文件《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采矿权后,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竞得人须按照“企业设立、政府监管、满足需求、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与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责任书》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进一步做好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协调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保矿区复垦后地质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 3、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采矿权管理政策,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进行开采,严禁越界、超规模开采,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发、加工、生产,加强开采地生态保护,在正常运营一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认真履行采矿权出让收益及相关税费的交纳义务。 4、为防止和解决采矿权人与矿区所在地居民发生土地、道路和矿区环境等矛盾纠纷,竞买申请人应提前赴出让矿区所在地乡(镇)、村了解矿区实际情况,及早与矿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就矿区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引起的道路通行、生产生活用地、厂房料库、用电用水、安全生产、矿区环境等有关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由此引发的全部风险和矛盾纠纷,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5、采矿权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政策法规变化、社会稳定风险,竞买人在竞买前需谨慎决策,在竞得后须自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出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该采矿权前景及资源品质的保证。 6、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为出让资源量的价值,不包括采矿权出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出让后,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 7、矿区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农用地专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8、出让采矿权的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存在误差,竞买申请人在报名前需自行到现场踏勘,费用自理。竞买申请人可到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查阅矿产资源普查报告,对资源量及矿种品质等数据进行查阅,出让人所提供的的普查报告等资料不作为对该采矿权储量、品质等的保证,竞买人须自行评估投资风险。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矿产资源普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9、本公告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出让详细情况以《出让文件》载明的为准。
本公告在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05月18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