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百科

2025年湖南将出让22座砂石矿山,最低不低于4元/吨

发布日期:2022-10-3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获悉,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耒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2025年底前,22个新设、扩界砂石土矿开采规划区块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按计划投放时序公开竞争出让,竞得后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顺利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产拍卖起始价,衡阳地区按可采资源储量不低于4元/吨确定挂牌起始价。J

  耒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

  工作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砂石保供”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改善矿产开发营商环境,保障矿业权人和矿区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前,将我市22个新设、扩界砂石土矿开采规划区块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按计划投放时序公开竞争出让,竞得后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顺利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做好我市砂石土矿矿产采矿权出让工作,特成立耒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尹立鑫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周 斐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尹建恒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文建平 市政府四级调研员

  成 员:刘琼林 市政府办副主任

  贺 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肖朝松 市财政局局长

  谭秋成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局长

  谷文华 市林业局局长

  曾 磊 市水利局局长

  欧阳凯辉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雷学武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梁琪鹏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矿山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由贺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梁琪鹏同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矿权出让统筹协调、指导、监管等日常具体工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变动需进行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替补,不另行发文。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形成工作合力,特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的职责如下:

  1.市自然资源局:按要求负责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土地使用方案、原矿山资产评估、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拟定采矿权出让建议方案。

  2.市财政局:保障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核算前期“净矿”出让成本,并出具审查意见。

  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负责做好拟设采矿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

  4.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对拟设采矿权用林手续等方面审查、调整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廊道、公益林以及用林手续办理。

  5.市水利局:负责做好矿山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对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水利部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审查审批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与铁路、公路、重要构筑物、居民点等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7.市公安局:配合开展砂石土矿出让工作,依法处置非法阻挠出让工作的违法行为。

  8.矿山所在乡镇(街道):做好矿山所在地的矿群矛盾协调工作;负责矿区生产、加工、弃土区等土地租赁及附着物补偿事宜,并签订协议。

  四、工作程序

  按照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流程,区分采矿权发证权限,矿产储量在1000万吨以上和1000万吨以下的矿山,分别按省级、衡阳市级出让流程组织开展工作。

  (一)确定拟出让开采规划区块

  1.初定区块:根据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安全环保条件、重点项目保障等因素,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初步确定拟出让的开采规划区块名称。

  2.基层征询:各涉矿乡镇组织召开拟出让开采规划区块涉及的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和乡镇听证会,研究区块出让及使用相关土地事项,形成初步意见。

  3.实地踏勘: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及技术单位就拟出让开采规划区块开展联合野外踏勘,形成初步论证意见,提出拟设采矿权范围。

  (二)地质勘查

  1.勘查立项:根据《耒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市人民政府按要求提出开展矿业权前期工作并申请出让该采矿权,经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复函同意后(或列入省厅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批复名单),开展相关工作(1000万吨以上的开采规划区块由省厅批复勘查立项;1000万吨以下的开采规划区块,由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勘查立项)。

  2.勘查实施: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定程序,确定地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勘查项目并下达勘查任务书,组织勘查单位开展勘查工作。

  3.野外验收:组织勘查工作野外验收并形成野外验收意见。

  4.编制勘查报告:勘查单位初步编制矿区勘查报告。

  (三)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1.委托核查:省级发证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市政府申请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并出让该采矿权的文件,委托技术单位开展范围核查;衡阳市级发证由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委托技术单位开展范围核查,并向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2.实地核查:技术单位现场实地核查,分别向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该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

  3.确定矿区范围:省自然资源厅、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组织相关处(科)室和专家联合会审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确定拟设采矿权范围。

  (四)土地使用方案、土地流转协议、原矿山评估等前期工作

  1.明确土地使用方案:市政府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土地使用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2.签订相关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签订土地房屋、租赁等协议。

  3.评估相关采矿权资产:对规划确定的扩界或整合出让采矿权,市政府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对原矿山资产和原采矿权进行评估。

  4.确定前期工作成本: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算前期“净矿”出让成本,出具审查意见。

  (五)编制技术报告

  1.勘查报告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地勘单位根据划定的拟设采矿权范围,提交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省厅组织评审备案。

  2.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评审:根据储量规模,由省自然资源厅、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可与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一并委托)。省自然资源厅、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技术单位按规定汇交相关成果。

  3.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编制与评审:省自然资源厅、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省自然资源厅、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评估机构对相关成果汇交告知。

  4.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技术单位按要求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评审(可在出让后由受让人自行委托编制,但须在办理采矿许可登记之前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

  (六)编制出让方案与审查

  拟出让采矿权达到“净矿”条件后,由耒阳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净矿”出让方案。出让方案须明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费用使用及认定情况,出让方式,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以及竞得人在绿色矿山创建等方面的要求。“净矿”出让前期工作未妥善解决的,一律不得组织出让。

  (七)挂牌出让

  省自然资源厅或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省、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出让公告需明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保障竞争者的知情权,出让过程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竞买人应为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含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经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不低于出让起始价和“净矿”出让成本资金实力,即竞得方提供银行资信,打款至指定账户。

  (八)办理登记手续

  “净矿”出让完成后,市政府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有关方案、报告书(表)的主体变更、认定等工作,确保竞得人可依据前期工作开展的方案、报告书(表)等顺利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指导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环境影响、用电等手续。

  五、明确事项

  (一)确定出让起始价。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衡阳地区按可采资源储量不低于4元/吨确定挂牌起始价。

  (二)已设矿权的资产收购。按“净矿”出让要求,依法依规认定下列三项成本,不计入出让起始价,由竞买人另组织资金一次性缴纳至指定账户:

  1.前期工作成本。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视频制作、土地利用方案编制,原采矿权资产评估等工作经费。

  2.原采矿权土地成本。采矿权红线范围内土地前期已租用、流转、征用的费用,由采矿权所在地乡镇(街道)接管,重新签订土地租用协议。

  3.原采矿权资产成本。扩界矿山原采矿权剩余的资源储量、原采矿权建筑物、构筑物、固定机械设备等原固定资产投入成本、按原采矿权人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核定的绿色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组织对原扩界矿山原采矿权评估相关资产,并与原采矿权人签订的委托出让协议书等相关费用。

  (三)明确新设矿权出让前期费用。依法依规认定新设矿权的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视频制作、土地利用方案编制,矿权红线范围内土地租用、流转、房屋拆迁租用等相关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把握,由市财政垫付,出让后由竞得人支付。

  (四)绿色矿山建设。竞得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须在投产一年后三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自评和申报,列入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名录库。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净矿”出让是推进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创造和谐矿地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积极配合,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各类媒介,宣传“净矿”出让的重要意义,争取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及时开展经验总结、推广,加大宣传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资源所在地财政收入、采矿权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效。

  (三)强化考核,严肃纪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净矿”出让工作纳入真抓实干激励措施,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净矿”出让、设置排他性条件、开展定向出让、违规收支经费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