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团体和企业标准可作为设计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部机关各有关司,各有关单位:
针对工程建设标准目前存在的刚性约束不足、体系不尽合理、指标水平偏低、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周晓杰
电话/传真:010-589343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重要制度和依据,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技术基础,涉及建筑、交通、水利、电力、信息、农业、医药卫生等三十余个领域。经过60余年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建设、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现行标准逐渐显现出刚性约束不足、体系不尽合理、指标水平偏低、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深化标准体制改革,统筹考虑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国内与国际需求,更好发挥标准支撑保障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服务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新技术应用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能力,推动经济提质增效,以中国标准的国际化带动我国工程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推动。打破惯性思维,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度改革标准体制机制。
坚持市场驱动。改革单一的政府标准供给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国际视野。积极推进标准国际化战略,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坚持共建共享。政府、社会共同建设完善标准体系,政府标准全面上网公开,团体、企业标准鼓励公开。
(三)改革目标。建立以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技术法规)为统领、标准为配套、合规性判定为补充的技术支撑保障新模式。建立内容合理、水平先进、国际适用性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新体系。建立基础研究扎实、公开服务及时、实施监督有效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管理新机制。
(四)改革思路。将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规定,精简整合为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逐步过渡为技术法规,实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团体、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逐步由社会承接。对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性能要求的创新性技术措施,可通过合规性判定推广应用,逐步纳入相应工程规范和标准。
技术性能规定要全面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各建设环节,做到有标可依。技术指标水平要全面提升至国际领先、先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水平整体稳步提升。技术表达方式要全面适应国际化需求,在内容要素、指标构成等方面,提高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加强研究和中外对比,提高工程规范和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前瞻性;加强信息管理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实施监督力度,构建“企业实施、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机制,使各项技术规定能够落实到位。
二、强化底线控制要求,建立工程规范体系
(五)明确工程规范类别、层级。工程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工程项目类主要规定总量规模、规划布局、功能、性能、关键技术措施,适用于特定类别的工程项目;通用技术类主要规定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适用于多类工程项目。工程规范分国家、行业、地方三级。行业工程规范可补充细化并应严于国家工程规范;地方工程规范可根据本地特点补充细化并应严于国家、行业工程规范。
(六)合理确定工程规范技术内容。要系统分析辨别工程建设 “风险点”,明确技术措施“控制点”,找准政府监管“发力点”。既要体现政府的监管要求,又要满足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需求;既要确保管住管好,做到“兜底线、保基本”,又不能管多管死,限制企业创新。对工程规范中的性能化要求,应尽量明确可选择的具体技术措施。
(七)严格控制工程规范的制定程序。工程规范的起草应参照法规制定程序,做到客观、公开、公正。工程规范管理机构、起草组及技术支撑专家机构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论证和试验验证。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工程规范,分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精简政府标准规模,增加市场化标准供给
(八)明确标准定位。标准是对工程规范更加具体、更加细化的推荐性规定,是对工程规范中性能化要求提出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标准分为政府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政府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团体和企业标准分别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发布。标准不得违反其适用范围内相应工程规范的要求。鼓励制定严于工程规范的高水平标准。
(九)精简政府标准。政府标准要严格限定在政府职责和公益类范围内,主要是国家急需而市场缺失的标准。要优化“存量”政府标准,合并或转移为团体标准;要严控“增量”政府标准,完善立项评估机制,把好入口关,原则上不再新增国家标准。
(十)积极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对团体和企业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设行政许可。发布团体和企业标准,不需行政备案。经合同约定,团体和企业标准可作为设计、施工、验收依据。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特别是公益类标准化机构,对已发布的团体和企业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工程规范进行判定。判定工作应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和自愿的原则,判定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四、提升工程规范和标准水平,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十一)提升住房品质要求。完善居住区功能规定,优化绿化、体育休闲设施、停车设施布局。提升住房室内环境指标,严控甲醛等污染物浓度。提升建筑节能指标,提高供暖效率。提升住房便利化、适老化指标要求,在电梯设置、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更加人性化。提升电气、防水等隐蔽工程薄弱环节指标要求。
(十二)提升城乡基础设施建造要求。优化城市布局、功能,提升城乡综合防灾水平。提升城市绿色照明水平,提高城市供暖、供水管网建设水平,严控管网漏损浪费,降低城市运行能耗物耗。提升轨道交通、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水平,营造城乡宜居环境。提升路网、交通枢纽安全、耐久性能。
(十三)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水平要求。完善绿色校园建设要求,强化校园环境安全指标,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安全、环保、无障碍配置要求,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医疗设施、适老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水平要求,保障母婴权利,明确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护理台要求。提升快递营业场所自动化、安全度水平,推进智能快件箱建设。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光纤接入能力。
(十四)提升工业领域生产设施水平要求。全面提升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设施建设指标要求。提高电子元器件生产设施建设要求,在电子工厂洁净度、防微振技术等辅助设施方面提升技术水平,满足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等高精尖设备研发生产。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等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提升余热余压回收、水循环利用、脱硫脱硝除尘、有毒有害原料替代、重金属污染减量化、废渣资源化等方面设施建设指标,促进制造业转型增效。
(十五)提升能源供应设施相关技术指标。提高光伏、光热发电设施建设质量要求,提高拱坝、高坝结构安全可靠性。提升电网输配效能,提高输电容量、安全可靠性,提升用电终端指标水平。完善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要求。提升煤矿开采指标要求,形成工艺先进、安全环保的先进产能。提升油气输送管道、石油库安全度要求,提升管道防腐、抗灾能力。
五、实施标准国际化战略,促进中国建造走出去
(十六)加强与国际、国外标准对接。对发达国家、“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加强翻译、跟踪、比对、评估。中国工程规范和标准的架构、术语、要素、技术指标、表达方式等,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提高广泛适用性。
(十七)创建中国工程规范和标准国际品牌。完善中国工程规范和标准外文版的同步翻译、发布、宣传推广工作机制。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项目,加强中国标准的国际推广,逐步提升国际影响力。
(十八)深入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支持团体、企业积极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将我国优势、特色技术纳入国际标准。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减少和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团体、企业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开展长效合作,推广中国技术。
六、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综合能力
(十九)加强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历史建筑建造管理技术、方法、思想研究,提炼中国传统的标准化元素。开展标准化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研究,为健全标准化法制环境做好储备。开展工程规范和标准体系和编制技术研究,提升体系的科学性和国际通用性。
(二十)推动标准前沿技术研究。开展国际先进技术情报工作,跟踪分析国外技术法规的先进指标。深度融合国家重大科研专项,及时推动先进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适时将前沿技术的标准化研究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强技术攻关,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在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新兴行业及特色领域进行技术和标准创新。
(二十一)强化标准应用技术研究。研究建立标准完善快速响应机制,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和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开展工程规范和标准评估。开展标准化信息反馈机制和实施效果评价制度研究,支撑工程规范和标准的动态更新。开展性能化指标的应用技术研究,推进提升工程规范和标准可操作性及实施效果。
七、建立信息公开、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二十二)主动公开、积极宣传工程规范和标准。工程规范和政府标准应全文在政府网站公开,免费查阅下载。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手机客户端软件,整合工程规范及政府、团体、企业标准信息资源,方便公众及时获取。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宣传、培训、推广标准化知识,开展技术服务。
(二十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国家级工程规范和标准综合信息化平台,提供工程规范和标准编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高辅助决策、过程管理和服务能力;实现智能化检索、实施案例剖析、关键技术推荐等深度信息化服务;及时公示工程规范和政府标准的制修订计划、起草单位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大实施指导监督力度,提高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十四)强化企业实施标准的主体意识。推广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引导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建立标准化工作体系,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
(二十五)优化政府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应依据工程规范开展全过程监管并严格执法,检查结果要及时公开通报并与诚信体系挂钩。监督检查要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间协作运转,公开透明常态化。建立工程规范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二十六)发展工程规范和标准咨询服务业。大力推进工程规范和标准实施服务能力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建筑产品、性能认证标识体系,制定工程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检测、认证结果与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相衔接。充分利用信访、媒体等渠道,借助公众、舆论力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十七)建立工程项目合规性判定制度。工程项目采用工程规范之外新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对是否满足工程规范的性能要求进行论证判定。判定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判定依据应为相关实验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判定结论应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
九、强化保障,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八)制度保障。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修订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条例,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细化奖惩措施。
(二十九)组织保障。各部门、各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标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按照中央关于“政府要加强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机构建设,加强地方政府标准化队伍建设。
(三十)人才保障。整合国家现有研究力量和专家资源,成立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院,建立国家级的工程规范和标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成立全国工程规范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战略研究咨询、起草工程规范。完善现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类工程规范和政府标准的技术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标准化学科方向,推进标准化学历教育,编制相关教材,鼓励和支持开设国际建筑标准化课程。开展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标准培训,纳入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专业人员岗位教育和工人培训教育,培养熟悉国际标准化活动及相关规则的各级各类人才。
(三十一)资金保障。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大对工程规范和标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工程规范和标准起草编制服务管理模式,履行工程规范实施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积极拓展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工程规范和标准工作,在保证客观、公正,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工作经费。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