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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5-2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停止矿产开采,矿山全部限期退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要求:

1、生态优先,应退尽退。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底线;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意识,对涉及各级各类保护地的矿业权,全部限期退出。

2、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从实际出发,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有针对性分类制定退出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3、保护权益,公平公正。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自行承担勘查开发投入风险等因素,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矿业权人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4、统筹协调,稳妥推进。针对各级各类保护地存在范围不清、功能区划不定、管理单位责任不明,以及数量多、相互重叠、设定不严谨、划定不合理等问题,致使矿业权清理中底数不清、重叠交错的情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据实核查、分步分类,积极稳妥推进矿业权有序退出。

总体目标:

全面核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禁区等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地”),清理保护地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在全面停止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根据进展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其他各级各类保护地矿业权退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

甘政办发〔2018〕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全面清理、依法有序退出各级各类保护地内已设矿业权,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应退尽退。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底线;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意识,对涉及各级各类保护地的矿业权,全部限期退出。

2、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从实际出发,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有针对性分类制定退出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3、保护权益,公平公正。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自行承担勘查开发投入风险等因素,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矿业权人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4、统筹协调,稳妥推进。针对各级各类保护地存在范围不清、功能区划不定、管理单位责任不明,以及数量多、相互重叠、设定不严谨、划定不合理等问题,致使矿业权清理中底数不清、重叠交错的情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据实核查、分步分类,积极稳妥推进矿业权有序退出。

(三)总体目标。

全面核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禁区等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地”),清理保护地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在全面停止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根据进展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其他各级各类保护地矿业权退出。

二、分类处置

(四)处置方式。

本意见处置范围是与各级各类保护地范围存在重叠的矿业权,根据矿业权的不同情况,参照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的做法,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1、注销退出。对矿业权人自愿放弃、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无找矿成果或资源枯竭、不具备延续条件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财政全额出资的探矿权,由市县政府督促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2、扣除退出。对矿业权与保护地部分重叠的,可以采取扣减重叠部分避让保护地的方式进行退出。采取扣除退出方式的,扣除保护地重叠范围后,剩余区域必须符合矿业权延续变更条件;不符合延续变更条件的,不能以扣除方式退出。

3、补偿退出。对除采取注销、扣除方式处置之外的探矿权采矿权,统筹考虑矿业权历史与现状,实事求是,酌情以补偿方式退出。市县政府是筹集补偿资金的责任主体。采取补偿退出方式的,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县政府与矿业权人就补偿金额经协商或评估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后,由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矿业权。在补偿退出过程中,市县政府要重点关注矿业权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现象的,要从补偿资金中先行支付,剩余部分支付给矿业权人。

(五)主要任务。

1、明确保护地范围。环境保护、林业、农牧、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文化等保护地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保护地范围,明确保护地各功能区相关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护地范围的矢量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将所有保护地统一建库上图,形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底图。对尚未实地落界的保护地,保护地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范围组织实地落界,标明区界;对范围不清、界限不明或报备档案资料与实际管辖界线不一致的保护地,保护地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历史,妥善解决好保护地与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中型矿山、列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战略性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矿产地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做好勘界立标工作。

2、清理核实矿业权。依据保护地主管部门提供的保护地范围底图矢量数据,由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核实工作,将核实结果建立台账,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制定退出方案。市州政府依据核实结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按照一矿一策、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具体退出方案,明确退出的矿业权名单、退出方式、退出时限等。退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组织实施退出。由市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退出具体方案组织实施,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应法定义务。对列入注销退出的,督促向原发证机关上报注销申请;列入扣除退出的,对矿业权人自行确定的扣除后范围,由市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及变更意见;对补偿退出的,由市县政府与矿业权人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

5、矿权证件管理。列入注销退出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业权人提交的注销申请,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办理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条件,但矿业权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列入扣除退出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业权人提交的延续变更申请以及市县意见,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有效期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列入补偿退出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业权人提交的注销申请以及市县政府与其签订的补偿协议,办理注销登记。

6、组织验收销号。在完成勘查开采设施设备拆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成补偿协议、矿业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等工作后,由市州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林业、农牧、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文化等相关部门,实地验收矿山环境恢复成果、核查补偿协议及矿业权证件注销或延续变更登记等书面材料,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保护地销号的决定,并将核查及销号情况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出任务要求,靠实落实责任,统筹协调推进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各领导小组要建立保护地矿业权清单和分类处置工作台账,实行“清单销号”和进度通报制度,进行工作动态管理。每月底前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清理退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靠实责任分工。

市县政府对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负主体责任,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是保护地矿业权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步验收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农牧、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文化等部门负责核定保护地范围及功能区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扣除式退出范围的复核和认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许可证的注销、延续变更和保有资源储量价款认定等。发展改革、安监部门负责配合市县政府做好兼并重组、机械化改造、标准化矿井建设投入认定和煤矿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

(八)严格规范管理。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做好各级各类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保护地内一律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对清理摸排出涉及保护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办理相关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登记手续,并报请市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组织拆除建筑设施、撤离人员设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矿业权人在有效期内依法提出各项申请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作为分类处置的依据。保护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巡查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责任,防止关停矿山死灰复燃。

(九)落实分类退出。

市县政府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退出方式,组织做好各自辖区的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并负责筹集退出补偿资金。以注销方式退出的,不予补偿。以扣除方式退出的,在扣减重叠区域后,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也不予补偿。以补偿方式退出的,在统筹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税收缴纳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前提下,结合勘查投入、矿山建设投入、已缴纳的价款等情况,由市县政府与矿业权人通过协商、评估等确定补偿金额,签订协议,予以补偿。

(十)资金筹措保障。

按照“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市县政府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补偿金额的认定和支付,负责组织煤矿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交易收益将作为补偿资金的重要来源。市县政府整合交易收益、退还价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资金,完成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补偿退出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