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矿控制在12个以内,最低20万吨/年,大中型比例达33%以上—广西灵山发布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灵山县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的通知,规定:建筑石料用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到2020年,砂石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2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3%以上,绿色矿山比例达到33%以上,灵山全县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砂石菌整理主要内容如下:
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更新,改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坚持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原则。优化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与产业布局,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通过提升、改造与关闭,提高矿山规模化开采水平。加强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建筑石料用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现有矿山通过改、扩建,最迟于2017年底达到最低生产规模。
提升砂石矿山技术规模。提高矿山采掘与加工技术水平,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机械化能力,降低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根据资源特点,合理加工成不同产品,做到资源的优质优用,提高经济效益。
预计到2020年灵山县砂石采矿权在12 个以内,中型矿山4个,小型8个,大中型(开采规模)矿山比例达到33%。
灵山全县砂石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的重点是:研究考虑引进废石、废渣生产机制砂石工艺技术,改造砂石料生产线的工艺设备,对剥采的废石、废渣进行处理,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堆积,以达到缓解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实现矿山经济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砂石类开采规划区块概况及分布一览表
灵山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2015年)
灵山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2016年-2020年)
严格准入制度
1、最低生产规模准入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坚持大矿大开,合理引导小矿山的开发利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灵山县砂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
2、采矿权数量调控
到2020 年,全县砂石矿产采矿权总数为12个。如规划期内全县砂石采矿权总数已达12个,则新增砂石采矿权必须采取“减一增一”的措施,以确保不突破确定的采矿权控制总数。
3、技术结构(产能)调整准入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鼓励、限制和淘汰相关技术目录,加强矿山企业技术结构调整,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先进、适用的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技术,提高技术进步对矿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4、环境保护准入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条件和规划确定的新建矿山地质环境准入条件,符合环保相应规定;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相应审批机关委托的专家评审合格。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矿山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5、安全生产准入
编制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并经评审通过认证,符合安监部分相应规定。加强引导花岗岩砂石矿山进行开采工艺改造,新设的露天砂石矿山,在矿山范围内的地形条件必须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且超前剥离4m 以上;砂石矿山彻底改变传统“一面墙”式的高陡坡采矿方法,须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台阶(层)高度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单独开采同一独立山头,与周边其他矿山开采相互无安全影响,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到300m,并且周边300 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距离根据具体设计确定不得小于200 米,砂石矿山安全爆破距离为300 米。
6、采矿权设置准入
采矿权设置必须会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保护区红线边界实地核实,厘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公益林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沿江生态圈等禁止开采区范围,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坚决退出、避开生态敏感区域,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7、水利方面准入
砂石资源开采活动禁止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土流易发区进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编制方案或者方案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砂石资源开采应采取新工艺、新方法。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尾矿、废渣等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需要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资源开采不能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且要做好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论证审查。矿区设置有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8、林业方面准入
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其它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矿区尽量不占或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占用林地的,需办理征用林地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用林地现象的采矿项目业主应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对接,依法办理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9、其它准入条件
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对可利用的共伴生矿和尾矿有综合利用方案。
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灵山县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的通知
灵政发〔2018〕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灵山县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加强和改善我县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砂石资源开采项目的立项审批,采矿权的设置及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守生态红线,统一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推进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绿色采石场,严格砂石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促进砂石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二、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红线和禁止开采区范围,按照绿色矿业发展要求,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护好生态环境。
三、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加强开采分区管控,引导矿山在集中开采区内合理设置,科学开发。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方式,加速提升砂石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率。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促进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加快转变。到2020年,砂石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2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3%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90%以上,绿色矿山比例达到33%以上,全县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四、明确部门分工,切实落实部门责任。严格新立采矿权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强化最低开采规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开采准入;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拟关闭矿山的清理退出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砂石矿产资源行为。
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