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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8日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

为切实做好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在以冻结方式全面停止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差别化推进已设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全面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

二、退出原则

(一)全面退出法定界线。以环保部公布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准,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已设矿业权全面退出保护区。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区分矿业权出资性质、勘查程度、开采现状、资源储量等,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分类实施,有序退出。

(三)权利义务相互对等。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矿业权人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四​)投入补偿相应平衡。坚持勘查开发风险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以核定的矿业权人勘查开发投入成本为主,进行合理补偿。

(五)协议优先平稳退出。鼓励矿业权人通过注销、扣除方式退出保护区,尊重矿业权人意愿,先易后难,协商解决存在争议,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退出范围

以2014年10月8日为节点,以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界限,对此前已设置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此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退出。

四、退出方式、时限及适用条件

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采用注销、扣除、补偿三种方式分类退出。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探矿权、采矿权,2017年12月底前以注销方式退出。

1.探矿权。

(1)探矿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

(2)涉及财政出资的;

(3)2014年10月8日前已到期,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未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

(4)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明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5)同一勘查阶段已缩减面积延续3次或勘查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等不具备延续条件的;

(6)已提交地质勘查报告,但未提交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或经专家论证找矿成果无开采价值的。

2.采矿权。

(1)采矿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

(2)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采矿权年限已满,未办理延续的;

(3)2014年10月8日前已到期,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未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

(4)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明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5)资源枯竭或没有剩余服务年限等不具备延续条件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2018年6月底前矿业权人可自愿申请以扣除方式退出。

1.探矿权。

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剩余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在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按扣除区域面积占出让面积比例退还价款。

2.采矿权。

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剩余面积保有资源储量能够满足最低生产规模的,在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并退还扣除区域保有资源储量价款。

(三)注销、扣除方式退出之外的探矿权、采矿权,2018年12月底前以补偿方式退出。

五、退出程序

(一)注销式退出。

1.矿业权人自愿放弃补偿、申请注销的矿业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按程序办理矿业权注销。

2.对符合注销条件,但矿业权人不愿办理注销手续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扣除式退出。

1.探矿权。

(1)矿业权人在原勘查区域内自行确定扣除保护区范围拐点坐标,经保护区主管部门核查位置关系并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履行法定义务及同意扣除变更的书面意见。

(2)矿业权人编制扣除后的勘查实施方案并经评审后,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效期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

2.采矿权。

(1)矿业权人在原矿区范围内研究提出扣除保护区范围拐点坐标,经保护区主管部门核查位置关系并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履行法定义务及同意扣除变更的书面意见。

(2)依据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材料,发证机关对采矿权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核发有效期3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完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编制评审工作后,方可生产。

(三)补偿式退出。

县级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由矿业权人申请注销。

对协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程序退出:

1.探矿权。

(1)县级人民政府以公开方式依法选择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对矿业权人的勘查投入进行核定;

(2)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由市县政府依据实际投入核定恢复治理费用;

(3)根据核定的勘查投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确定补偿金额,由县级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4)矿业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规定,按程序申请办理矿业权注销。

2.采矿权。

(1)县级人民政府以公开方式依法选择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对采矿权人的矿山建设投入进行核定;

(2)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由市县政府依据实际投入核定恢复治理费用;

(3)依据有偿处置时的地质报告及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年报,由发证机关确定剩余资源量和应退还价款;

(4)根据核定的矿山建设投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和发证机关确定的应退还价款,确定补偿金额,由县级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5)矿业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按程序申请办理矿业权注销。

六、补偿标准

按照自愿协商、合法约定优先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

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方式通过会计核算、资产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一)探矿权。

补偿金额=勘查投入+(证载勘查面积&Pide;首次出让面积×已缴纳价款)-实际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

(1)勘查投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的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和《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版)、矿业权人提供的票据、认定的实物工作量等进行核定,包括银行贷款利息。

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土、林业、环保、安监等部门日常监管资料,与矿业权人协商或依法委托勘查单位核定实物工作量和投入资金,并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复核认定。勘查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作为核定投入依据。

(2)探矿权人自行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市县政府实施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依据实际投入予以认定。

(二)采矿权。

补偿金额=矿山建设投入+保有资源储量对应价款+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账户余额-实际产生的矿山恢复治理费用。

(1)矿山建设投入包括采选基础设施设备和采选工程投入,但不包括矿区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煤矿矿山建设投入还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费用。

矿山建设投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的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依据采矿权人提供的票据进行净值评估。

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发改、国土、林业、环保、安监等日常监管和批复验收资料,与矿业权人协商或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实物工作量和投入资金,并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复核认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作为核定投入依据。

(2)保有资源储量依据有偿处置时的地质报告及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年报确定,应退还价款按保有资源储量占有偿处置资源储量比例确定。水汽矿产退还价款按照实际开采年限与有偿处置年限比例确定。

(3)矿山环境由矿业权人自行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市县政府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由市县政府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

七、法律责任

(一)矿业权人通过虚报工作量、虚增投入资金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收缴骗取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评估机构、地勘单位等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帮助矿业权人骗取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实施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政府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负主体责任,县区政府是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市县政府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补偿金额的认定、支付,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步验收工作。环保部门、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扣除式退出范围的复核和认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和保有资源储量价款认定等。发展改革、安监部门负责配合市县政府做好兼并重组、机械化改造、标准化矿井建设投入认定和煤矿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及协调保障。

九、资金筹措

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补偿资金按照“市县为主、省级补助、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模式筹措。市县政府整合交易收益、退还价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资金,完成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矿业权退出,争取中央返还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收入分成部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