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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及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05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住建部发布:“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及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对近五年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管理作出全面部署,要点及全文如下:

一、“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到2020年,全国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鼓励各地制定更高的发展目标。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政策体系、规划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产品体系和监管体系,形成一批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装配式建筑专业化队伍,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效益和品质,实现装配式建筑全面发展。

到2020年,培育5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2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5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3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方案从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完善技术体系、提高设计能力、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推进建筑全装修、促进绿色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培育产业队伍等十个方面对行业提出了要求。

在政策上,特别提出积极协调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建设条件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要求;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等供需双向政策支持。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按照该管理办法认定的城市。

申请示范的城市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示范的城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2.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4.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1.当地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2.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3.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4.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

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1.当地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2.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3.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4.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

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