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投资人注意了!公路PPP项目招投标新规即将发布
近日,交通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该意见已收集完毕。本次《管理办法》亮点多多,既涵盖了以往关于PPP项目的热点问题,又提出了一些新看法,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带领大家管窥《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了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采购方式。
(一)确定公开招标为选择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的主要方式。
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结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有关要求,确定公开招标为选择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的主要方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也就是说,招标方式将成为公路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邀请招标在特殊情形方可使用。
(二)明确何种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出在项目实施方案中项目交易条件具有不确定性的,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第一阶段招标人先依法向潜在投标人征询PPP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目标、交易条件等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技术方案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商务技术方案建议书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如果两次招标均失败,那么这时的情况下,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这时相关负责单位可以根据意向社会资本的具体数量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投资人,也只有这种情形,公路PPP项目可以不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二、增加“PPP公路建设项目的发起和推介”章节。
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项目推介会,介绍项目情况、了解潜在投资人的财务实力、投融资能力、投资意向和条件等信息。既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测试市场的反应程度,又可以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能够为大多数社会资本接受,提高招标成功的可能性。
三、结合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重点,设置了投标人应当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联合体的基本资格条件),以保证投资人具备基本的投融资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信誉等。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设计或者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可以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不具备设计或者施工资格能力的单位,应当允许其联合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者在其中标后,由项目公司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设计或者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增加了公示中标候选人环节,以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相应条款。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项目公司并非必须成立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招标文件未强制规定中标人必须成立项目公司的,中标人可以自行作为特许经营者或政府所需服务的提供者,并与招标人直接签订PPP合作项目合同。”
六、规范对投资人的信用考核和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人(包括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存在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在处罚期内不得担任其他PPP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