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住建两部门联手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2月13日,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从企业设立和布局、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工艺与装备、环保等多个方面对行业提出了规范发展要求,从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前所未有。
12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目标是促进绿色发展,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规范条件》从“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八个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做出了详细规定。
选址应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垃圾消纳场
《规范条件》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垃圾消纳场。
《规范条件》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合理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大型项目年处置产能不得低于百万吨
《规范条件》规定,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化发展。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中型不低于50万吨,小型不低于30万吨。
《规范条件》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营模式,选用适宜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规范条件》要求,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规范条件》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
资源化技术装备应节能、环保、高效
关于项目工艺与装备,《规范条件》要求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资源化技术装备及安全、稳定的保障系统,并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
(一) 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结合进厂建筑垃圾原料情况和再生产品类型,选用适宜的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及设备。
(二) 根据不同生产条件,采用适用的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工艺及设备。固定式生产方式宜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封闭式生产单元。
(三) 宜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环保方面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在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条件》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规范条件》同时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应设置粉尘回收和储存设备,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此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质量与职教”两手都要硬
《规范条件》要求,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仍是大事
《规范条件》规定,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各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范条件》规定,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工程勘探、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要求。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工信部、住建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办法。
此外,工信部、住建部还依据《规范条件》制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从申请和核实、复核与公告、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工信部、住建部及地方工信、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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