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普通建筑用砂石类矿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砂石矿勘查开采信息全面公示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第九条指出,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等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规范矿业权人行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
这意味着,自然资源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类矿产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全国砂石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将全面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
《办法》对砂石矿出让实施、协议出让、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办法》对砂石矿“首先”规定,体现了自然资源部对砂石骨料行业的关注!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办法》要求,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办法》强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活动,原则上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办法》要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经集体研究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办法》规定,加强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监管和服务,全面实行留痕管理,建立矿业权配号异常信息捕获和监测分析系统,对各地矿业权审批开展在线监管、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办法》强调,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等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规范矿业权人行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后,正式文件将很快出台,由于文件对砂石行业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审批、信息公开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砂石矿山企业在规划、开采经营等方面或将产生重大变化,必将对砂石骨料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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