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政策、税收、资金支持,部分工程优先使用——湖南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为加快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
力争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
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湖南两型产品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优先使用;
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
落实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及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90%来自建(构)筑废物”的税收政策。
《意见》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力争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基本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的体系。
《意见》规定: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一)实行特许经营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
(二)推进源头减量。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鼓励和支持采用铝合金模板、装配式建筑、精装修住宅,从源头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
(三)规范处置核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处置行为的监管。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分别提交项目所在地水行政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审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所有建筑垃圾,除建设项目就地利用、减量外,都必须非选择性的集中收集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或填埋。对乱填乱埋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建筑物拆除项目,鼓励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参与的联合投标,或者直接委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四)推行分类集运。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消除污染的方案、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拆除。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加强运输管理。建筑垃圾由专业的运输企业运输,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
(六)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对现有占用农田、河渠、绿地、公路保护用地等公共用地和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拆除性垃圾,要明确处置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根据拆除垃圾量和资源化利用实际确定拆除性垃圾处置时限,防止形成新的垃圾堆场。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所占土地产权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意见》明确: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七)推进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加快建设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各地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九)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路面透水砖、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绿色建材,制定相关标准,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建立建筑垃圾产品政府采购或联合招标制度,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湖南两型产品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纳入设计,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安全奖项,在评选中对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项目予以适当加分。
(十)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营利性项目用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财政、税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及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90%来自建(构)筑废物”的税收政策;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环资〔2011〕2919号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资源化企业审批、建筑垃圾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测评、水资源评价、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一)加快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装备研发。将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装备研发列为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重点支持方向;鼓励和支持设定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基地,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再生细粉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再生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合作,自主研发或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积极研发新型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
《意见》要求: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和协调配合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地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相关办法和配套政策,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十三)搭建信息平台。各市州要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与处置量、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共享。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和监督建筑垃圾处置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