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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砂石矿山数量(5 个以内)、开采规模(碎石每年100万方、机制砂每年50万方以上)——厦门严格规范砂石矿山

发布日期:2019-01-24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控制砂石矿山数量(5 个以内)、开采规模(碎石每年100万方、机制砂每年50万方以上)——厦门严格规范砂石矿山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

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22 个以内,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矿山控制在5 个以内;

限制开采建筑用花岗岩,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实现集中开发、规模开采;

新建普通建筑用碎石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为不小于100 万立方米/年, 机制砂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不小于50 万立方米/年;

到2020年实现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一律不予延续。

据中国砂石协会了解,2015年厦门全市年产建筑用花岗岩155.05万立方米,全市持证建筑用花岗岩(含综合利用)矿山10个。

砂石菌整理《规划》和砂石相关内容如下: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规范,矿山数量得到有效调控,矿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①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22个以内,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矿山控制在5个以内;

②小型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7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①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不低于74.69公顷;

②绿色矿业全面形成。

规划主要指标

限采方面

根据美丽厦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特点以及开发利用对地区地质环境影响,规划期内仅开发利用地热、矿泉水、建筑用花岗岩和饰面用花岗岩4类矿产资源。

限制开采建筑用花岗岩,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实现集中开发、规模开采。

在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以及省级规划的禁采区外,划定重点调查评价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集中开采区,上述区域以外全面限制矿产资源勘查、禁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集中开采规划

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集中开采区4个:

1、翔安区小光山集中开采区。面积0.7085平方千米,区内已设置4个采矿权,采矿证到期后拟整合新设置2个采矿权,开展治理性开采,集中供应工程建设需要砂石土矿产资源。

2、同安区小凤山集中开采区。面积0.4625平方千米,规划设置1个采矿权,开展治理性开采,使山体得到治理恢复。

3、同安区五显石垄集中开采区。面积0.1967平方千米,规划设置1个采矿权,开展治理性开采,使山体得到治理恢复。

4、集美区第二农场碗窑竹仔坑集中开采区。面积0.2773平方千米,区内已设置1个采矿权,采矿权到期后重新设置1个采矿权,开展治理性开采,使山体得到治理恢复。

治理性开采矿山结合废弃矿山治理进行修复性开采,并与用地或生态景观结合进行单体设计,实现持续、有序、绿色开采。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对隧道、码头等开挖工程废弃的石料,进行综合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上述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集中开采区分区之外区域均划为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区内禁止新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区内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限期关闭退出,并给予合理补偿。

优化规模结构

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逐步减少小型矿山数量。规划期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70%,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矿山全部为大型矿山。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规划期内,已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新建普通建筑用碎石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为不小于100万立方米/年,机制砂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不小于50万立方米/年。

提高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吃干榨尽,实现资源全面利用。

废弃矿山修复

重点治理区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其余地区原则上以“隔绝人为再次破坏,提供自然恢复基础条件”为主。

一、海沧区海沧街道废弃采石坑重点治理区

区内治理4个废弃矿坑,面积16.79公顷。

二、同安区新民镇禾山废弃采石坑重点治理区

区内治理4个废弃矿坑,面积17.1公顷。

三、同安区洪塘镇下墩—翔安区何厝废弃采石坑重点治理区

区内治理14个废弃矿坑,面积13.94公顷。

四、翔安区马巷镇朱坑废弃采石坑重点治理区

区内包括10个废弃矿坑,面积约2.89公顷。

绿色矿山建设

一、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落实企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深化我市绿色矿山各项控制指标,全市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破碎加工实行全封闭。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扎实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一律不予延续。

二、严格矿山准入管理。

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

新建矿山企业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三、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完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将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对绿色矿山建设,在用地、用矿方面予以倾斜,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据中国砂石协会了解,福建省是机制砂大省,去年,福建发布文件,要求:在2020年底前达到年产5000万立方米机制砂的生产能力才能满足建设工程用砂需求,并配套相应机制砂矿区52家。厦门市机制砂石矿山政策将对福建省起到示范作用,严格规定机制砂石矿山开采规模、绿色矿山建设等,有利于促进福建省机制砂石产业的良性发展!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