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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11部门联合整治全国砂石道路、矿区运输

发布日期:2019-01-0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央11部门联合整治全国砂石道路、矿区运输

日前,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央11部门联合发布《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全面整治全国柴油货车公路运输,推进大宗货物铁路运输,加快船舶使用清洁能源运输。

《计划》内容表明:全国砂石公路、铁路和船舶运输整治工作全面启动;砂石运输将从源头抓起,这意味着砂石矿山生产企业也将被纳入监测范围。

当前,我国的砂石骨料年产量已达到200亿吨,位居世界第一;年产值2万多亿元,运输费5000多亿元,约占GDP的1/40。5000多亿元的运输费主要是由公路运输、船舶运输、铁路运输等构成。

长期以来,由于砂石属于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需要采用柴油为燃料,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公告,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VI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这是从砂石等柴油货车用油方面降低车辆排放。



《计划》规定:

重点区域范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等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

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点区域的建材、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

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其他地区应优先采用。

这次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针对砂石等道路货运以及矿山源头开展整治行动,将掀起砂石运输整治、变革风暴,促进淘汰污染严重的运输方式,促进砂石运输绿色化发展!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等区域为重点(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以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达标保障为支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主线,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加快调整运输结构,增加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减少公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货运量。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壮大绿色运输车队。优化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柴油货车空驶率。推进机动车生产制造、排放检验、维修治理和运输企业集约化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联防联控。以重点区域及物流主通道作为重点监管区域,以营运柴油货车和车用油品、尿素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统一执法尺度和力度,增强监管合力。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坚持全防全控、严惩重罚。从机动车设计、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转移、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加强全方位管控。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检验维修弄虚作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生产销售使用假劣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构建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环境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建立超标排放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促进群防群控。

(三)目标指标。

到2020 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重点区域城市空气二氧化氮浓度逐步降低,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全国铁路货运量明显增加,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国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重点区域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国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重点区域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全国铁路货运量比2017 年增长30%,初步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主要通过铁路或水路进行运输。

(四)重点区域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等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五)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各省(区、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重点区域抽检率进一步提高;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重点区域达到80%。

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地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六)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地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各地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设区城市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重点区域城市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生态环境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重点区域的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重点区域城市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他区域城市不低于50%。(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七)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重点区域提前完成。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研究制定汽车排放及维修有关零部件标准,鼓励开展自愿认证。2019年年底前,各地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重点区域提前完成。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八)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各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地方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2020年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牵头,公安部等参与)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九)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2018年年底前,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进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重点区域2018年年底前初步建成,其他区域2020年完成。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重点区域开展试点,2019年年底前重点区域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他地区城市积极推进。2020年1月1日起,重点区域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生态环境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各地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地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再进一步提高比例。(生态环境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参与)

(十)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

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柴油货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2020年年底前,进一步提高柴油货车制造产业集中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海沿江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十一)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

2020年年底前,全国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各省(区、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重点区域达到80%;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重点区域达到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牵头)

(十二)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区域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重点区域的内河水域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2019年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和部分内河区域,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研究探索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同步管控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科技部等参与)

(十三)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加快推动重点区域通行的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动内河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牵头,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能源局等参与)

(十四)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进入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十五)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

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年年底前,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年年底前,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研究制定三峡坝区船舶待闸期间限制使用辅机、鼓励使用岸电的措施。(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参与)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六)提升铁路货运量。

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从公路转向铁路。在环渤海地区、山东省、长三角地区,2018年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快完成蒙华、水曹等货运铁路建设,大力提升张唐、瓦日等铁路线煤炭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强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交通运输部、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牵头,财政部等参与)

(十七)推动发展绿色货运。

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其他地区应优先采用。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驮背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重点区域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地铁货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铁路总公司牵头,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路局、民航局、能源局等参与)

(十八)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重点区域集疏港、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地区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鼓励各地组织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九)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快制定实施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制修订天然气质量标准,大幅降低硫含量等环境指标限值。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汽柴油质量标准,降低烯烃、芳烃和多环芳烃含量。(能源局、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二十)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

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研究汽柴油销售前添加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2019年,重点区域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其他区域城市建成区在2020年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区域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二十二)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各地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区域城市加大检查频次。到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管理办法、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各地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健全严惩重罚制度。制修订在用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技术要求。制修订并实施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机动车遥感检测仪器校准规范、柴油车和工程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规范、柴油车排放治理技术指南、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等。制定实施维修站建设和联网、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规范等。修订《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调整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加快制修订汽柴油清净剂等相关标准。加快出台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铁路局牵头)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能源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各地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财政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参与)

完善价格政策。适时完善车用油品价格政策,研究在成品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中统筹考虑燃油清净增效剂成本的可行性。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铁路空载率。推动建立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港口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内河岸电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各地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二十五)加强技术和能力支撑。支持管理创新和减排技术研发。

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移动源治污新模式。支持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积极发展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机动车船技术。鼓励开发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优化动力总成系统匹配。

鼓励自主研发柴油车(机)高压共轨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废气再循环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等技术。研究公路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新路径。推进港口、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作业机械新能源动力技术研发。启动船舶国际排放控制区划定及管控技术研究。支持“多式联运、互联网+运输”等研究,健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信息交换接口等标准体系。(科技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加大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中央财政在安排有关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年底前,各地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构建交通污染全国监测网络,在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2020年年底前建成。在全国扶持建设1000座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站,加强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对于港口、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的新能源动力作业机械,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及老旧机车更新换代,加大机场场内车辆“油改电”工作支持力度。有效提升车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研究制定物流通道沿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

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

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由生态环境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等移动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发动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用燃料、车用尿素,以及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的行为,严惩重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等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各城市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通过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生态环境部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