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砂石货运、生产禁限风暴来袭——《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对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等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秋冬季大气污染进行了详细规定,多处涉及砂石行业。
方案要求:
严禁对砂石企业等“一刀切”;
大幅提升砂石等铁路水路货运量;
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砂石等矿石;
安徽省禁止石料跨省长途汽运;
深入推进砂石等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
长三角地区砂石运输、生产将迎来整治风暴,对砂石价格及砂石上下游行业引起巨大影响。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
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基本思路: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深入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实施柴油货车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强化重大活动主办地及其周边城市、主要输送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大力推进砂石铁路、水路运输
2018年12月底前,各省(市)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
对砂石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环评报告中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建设要求未落实的,责令其201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矿石。
上海港、连云港港、宁波港等港口矿石集疏港改由铁路、水路或管道运输,推动其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改由铁路、水路或管道运输。加快推动上海市大屯能源、江苏省太仓港、安徽省郑蒲港铁路专用线建设。
安徽省禁止石料跨省长途汽运。以集装箱、商品汽车为重点,加快推进铁水等多式联运发展,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
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
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600家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江苏省完成50000家,浙江省完成11037家,安徽省完成8382家。
加快砂石等车船结构升级
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实施一阶段船舶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提前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1073艘;推广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
严厉查处砂石货运车超标排放行为
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各省(市)要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布设遥感监测设备。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开展区域重型柴油车专项联动执法检查。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5日,依托治超站点,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沪主要卡口等,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管控。
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劝返,并要溯源、曝光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信息。
加强砂石矿山生产、运输等扬尘综合治理
开展降尘量监测,2018年9月底前,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日前将审核过的上月数据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严格降尘考核,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皖北(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城市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城市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完成扬尘整治。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强化堆场扬尘整治。港口码头、物流站场等露天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围墙、防护林等防尘屏障,并采取洒水抑尘、干雾抑尘、苫盖等粉尘控制措施。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
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018年9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
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可不予限产。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各地要针对建材、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开展环境执法督察
各省(市)要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和重点时段执法检查。各城市要组织经信、环保、质监、交通、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自查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针对“高架源”“散乱污”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等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
抽调全国环境执法骨干人员,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城市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和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此次,长三角整治京津冀及周边秋冬季大气污染,砂石行业的这场大风暴将比往年刮的更猛烈,提醒砂石行业及上下游行业提早做好准备!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