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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25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江西全省严控砂石运输、堆放等环节扬尘污染——《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工信建材字〔2018〕350号

各市、县(区)工信委(局)、环保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城乡统筹局: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进一步提升企业绿色生产水平,推动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工信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范围

整治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整治范围为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整治任务及目标

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配套完善防尘设施,落实物料存放、装卸、运输、搅拌等工序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完善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扬尘污染整治的查处力度,对环保手续不齐全的,一律停产并限期完善环保手续;对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一律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治;对通过整治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或拆除;对非法存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通过集中整治,明显提升行业扬尘污染治理、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三、重点整治及要求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环保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采用密闭方式贮存粉料。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粉状物料必须采取密闭式储罐进行贮存。

(三)严控砂石堆场扬尘污染。砂石集料应当采用封闭方式进行贮存堆放,堆场外围要设置高于砂石堆存物的堆墙,堆场内应根据砂石类别分仓贮存,并配置喷淋、降尘设施。

(四)严控物料流转过程扬尘污染。称料、送料、装卸等作业,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称料机进料出料口、砂石输送皮带廊应采取密闭或其他抑尘措施。砂石装卸过程中应采取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五)严控生产环节扬尘污染。粉料罐仓顶配置脉冲式收尘装置,除尘器中的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粉料罐筒仓采用硬式密闭接口并不得泄露;配料仓封闭并加装除尘设备;搅拌楼主体及二层以上应进行全封闭并设置收尘设备;搅拌楼主机及投料口处应采取防尘措施。粉料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所有有组织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2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

(六)严控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粉料必须采取密闭散装罐车运输;砂石料运输车运输物料时应进行有效覆盖;混凝土搅拌车下料口处应配备专用积料斗。厂界出口必须设置运输车辆专用清洗场地和设施,其中涉水池长度不得短于15米,自动喷淋装置长度不短于6米,并配套建设清洗水循环利用设施。车辆驶离厂界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时间不得短于3分钟;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七)加强厂区路面硬化及保洁。厂区道路及作业区应采用满足强度、有耐久性要求的硬化路面;企业应购置洒水车并安排专人进行洒水清扫,厂区内应做到道路完好清洁,且无明显易起尘物质,并负责厂门外半径30米区域保洁工作。

(八)废水废渣零排放。厂区设置多级沉淀池,有效进行废水沉淀处理和循环利用,确保废水零排放;配置砂石分离机等回收利用设备,将厂区内废渣回收利用,确保废渣零排放。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整改阶段。6月25日-6月30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照整治现场检查表(表1),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治理清单和整改问题台账,下达限期整治通知书(表2),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二)全面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各县(市、区)工信、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按照“件件有着落”的原则,确保全面整改到位;9月10日前,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集中整治情况的汇总(表3)并抄告同级环保部门;9月11日-10月31日,环保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向各设区市工信委报送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查处情况汇总表(表4)。

(三)督查抽查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各设区市工信委完成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整治情况的抽查。12月10日前,各设区市工信委将本辖区内整治查处情况汇总表以及抽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会同省环保厅适时对各地集中整治组织实施情况和成效开展督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企业整治情况。

(四)总结阶段。省工信委会同省环保厅依据各地整治措施和成效,结合督查抽查情况,通报各地集中整治结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各级工信部门要切实担负“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查处力度;各级工信及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集中整治的工作合力。

(一)从严从实排查。各县(市、区)工信、环保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每个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企业名称及责任人、监管部门及责任人,拍摄留存整改前照片,形成工作台账。对工作中不严不实、漏报瞒报的现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到人。

(二)扎实推进整治。各县(市、区)工信、环保部门要严格对照重点环节和整治要求,督促企业逐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按要求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完善扬尘防治管理制度,不断巩固治理成效,提高治理水平。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切实发挥执法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三十、九十八、一百一十七、一百二十三条等条款,以及《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的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充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按日计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从严查处企业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设区市工信委、环保局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于2018年12月31日前书面分别报送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