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国家绿色矿山?浙江省发布申请指南!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浙江省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工作指南》,明确规范了浙江省矿山企业申请、第三方评估、公示与入库、社会监督等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工作流程。
《浙江省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工作指南》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号)要求,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为规范浙江省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矿山企业申请
(一)制订建设计划。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1年以内且没有机制砂石加工设备的露天开采矿山外,所有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均需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10个行业规范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订各自的《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建设计划》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指标要求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建设计划》应在矿区公告栏、企业门户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二)自评估。
矿山企业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任务后,应进行总结自评,编写《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填写《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入库信息表》(以下简称《入库信息表》),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和《入库信息表》的真实性负责。
(三)入库申请。
矿山企业将《建设计划》《自评估报告》《入库信息表》三份申报材料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入库申请必备材料。
二、第三方评估
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自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从2018-2019年度露天开采矿山绿色矿山名录库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或2018-2019年度地下开采矿山绿色矿山名录库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委托该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组建评估专家组对《建设计划》《自评估报告》《入库信息表》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重点评估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绿色矿山建设与行业规范的符合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区环境建设、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六个方面。
(一)评估专家组。
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合同,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并及时组建评估专家组。
1、评估专家组组成。
评估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在采矿、矿山边坡稳定性评价、矿山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其中一个方面具有技术专长,其中,评估专家组组长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在职专家担任。
2、评估专家要求。
(1)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秉持公共服务意识;敬业尽职、勤勉谨慎、诚信执业。
(2)工作要求。
评估专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相关评估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项目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与矿山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回避;对核查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二)评估程序。
采取预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评估程序。
1、预评估。
(1)《自评估报告》预审: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对《自评估报告》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进行预审,确定能否开展第三方评估。
(2)资料收集:
收集待评估矿山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矿山企业门户网站、相关新闻报道、网络评价等情况。
收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储量动态测量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关部门处罚记录等资料。
收集矿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环保、安全生产规章等一系列政府性指导文件,对照检查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当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意见征询。
2、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阶段内容包括:听取矿山企业汇报、与矿山企业员工及当地居民(村民)座谈、实地核查等。
听取矿山企业汇报:矿山企业汇报绿色矿山建设过程,指标实现情况,自评估结论等。
与矿山企业员工及当地居民(村民)座谈:组织召开矿山企业员工座谈会,了解矿山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员工归属感;召开矿山所在地居民(村民)座谈会,了解企社和谐情况。
实地核查:核查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具体指标包括矿山“三率”、矿山尾矿、废石(矸石)利用情况、矿山“三废”治理排放情况、数字化矿山建设情况、矿山绿化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情况、矿山员工培训情况、矿山企业文化宣传情况,并根据《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进行打分。
(三)评估结果。
根据《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8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中止本次入库流程。矿山企业重新制订《建设计划》,重新建设绿色矿山。
第三方评估机构需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二份交被评估矿山。
三、公示与入库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合格的矿山企业名单在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做好《自评估报告》《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报告》原件的归档工作,名单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当年10月底或次年4月底前将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将已通过核查矿山企业名单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授予统一的绿色矿山旗帜。矿山企业应将旗帜悬挂于矿区正大门显著位置。
四、社会监督
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通过各级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公民个人的监督。失信矿山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号)进行惩戒。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