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控49 家以内,总量不超过6900万吨/年——2020年,宁波市石料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0%以上
近日,浙江宁波市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函》,实施意见内容透露:
到2020年,综合利用矿地10000亩。宁波全市新设采矿权逐步形成三大石料开采基地:即宁波中心城区外围供应基地、余慈片区供应基地和南部片区供应基地。
到2020年,宁波全市经营性石料矿山控制在49 家以内,矿产品供应总量不超过6900万吨/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0%以上。同时,对于区域性的大型建筑用石料矿山,要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发展系列碎石、石粉砂浆、机制砂、成品混凝土和装配式建筑配件等衍生产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消除尾矿对环境影响,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现代化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
发改、国土、住建、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切实保障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重大交通、能源、产业集聚区等项目设置配套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并力争做到“一矿多供”,实现既控制矿山数量、减少环境影响,又力保项目建设。对于符合浙人大法复(2017)2号精神不需设置采矿权的建筑用石料开采行为,建设单位自用后多余的资源必须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依法处置。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全力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和“名城名都”建设,我市以“生态优先、减量压点、矿地统筹、转型升级”为目标,全面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建筑用石料开发利用新格局,努力实现矿山开采由单一的石料保障向“生态保护、矿地利用和石料保障”三位一体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管控,优化矿山开发布局
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矿山发展布局,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生态优先,合理布局。采矿权布局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理念,综合考虑安全生产、矿地利用等因素,提倡“整山开采、老矿新开”,努力实现矿山最终边坡最小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矿地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到2020年,综合利用矿地10000亩。全市新设采矿权逐步形成三大石料开采基地:即宁波中心城区外围供应基地、余慈片区供应基地和南部片区供应基地。新设采矿权必须位于规划开采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和铁路等“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对已经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山体,可以通过整体降坡或采平等方式在5年内消除视觉污染的,经严格论证和审批后,可设置采矿权。
(二)减量压点,提高效益。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落实采矿权总量和开采规模双控制度。在基本满足辖区内矿产资源需求前提下,进一步压缩资源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到2020年,全市经营性石料矿山控制在49 家以内,矿产品供应总量不超过6900万吨/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0%以上。同时,对于区域性的大型建筑用石料矿山,要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发展系列碎石、石粉砂浆、机制砂、成品混凝土和装配式建筑配件等衍生产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消除尾矿对环境影响,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现代化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
(三)精准供给,统筹协调。全市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导向,坚持保障我市自用为原则,新设采矿权必须充分论证矿产品主要供应方向。发改、国土、住建、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切实保障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重大交通、能源、产业集聚区等项目设置配套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并力争做到“一矿多供”,实现既控制矿山数量、减少环境影响,又力保项目建设。对于符合浙人大法复(2017)2号精神不需设置采矿权的建筑用石料开采行为,建设单位自用后多余的资源必须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依法处置。
二、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设置,规范“净矿”出让
(一)联合审批,一票否决。采矿权设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矿区范围划定初步方案,组织国土、安监、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矿权设置联合踏勘和专题论证,提出是否设置采矿权及矿区范围划定意见,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设采矿权: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采矿权选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品以外销宁波市外为主的;矿产资源开采后,矿地资源不能有效利用的。
(二)净矿出让,市场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采矿权出让前要全面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切实做到“净矿出让”,为优质资本进入建筑用石料矿产开发领域创造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设置采矿权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采矿权政策处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拟设采矿权所在行政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政策处理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安监、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采矿权出让等后续工作。
(三)提高门槛,严格准入。严格采矿权招拍挂准入门槛,要将矿产开发所需的生产技术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要求以及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写入采矿权出让文件,切实从源头助推矿业转型升级。采矿权出让文件中要明确下列要求:申请人竞得采矿权后,必须在投产后半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具备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流失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实施开采,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矿产品加工实行工厂化全封闭或湿法生产等。对于采矿权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对采矿权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批后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
(一)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对开采台阶范围进行测量定界,实行“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实现“矿山闭坑,生态修复”。矿山实施最终边坡爆破作业时,爆破单位要结合矿石岩性、风化程度和构造发育情况等,做到科学计算、精准爆破,切实防止越界开采,并为边坡生态治理打好基础。矿山企业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和《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方案》要求的标准和时序开展生态治理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函告同级公安和供电部门,依法实行停供炸药和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监管系统”。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安监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提升绿色矿山标准,改善矿容矿貌。全市所有矿山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新建矿山必须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名录库。现有矿山企业必须在2019 年底前,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到2020年,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100%。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矿山环境保护措施,全面推进矿山污水零直排工作,自行或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粉尘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县级环保和国土资源部门。
(三)规范矿山关闭管理,强化末端治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环保、安监等部门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做到资源开采和生态修复同步,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矿地综合利用和安全隐患消除的多赢。要切实加强矿山关闭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对矿区内遗留的固定资产进行清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采矿权人拒不履行清场义务,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场。同时,要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环境治理、地尽其用。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强化联合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各涉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经营性矿山开采“一事联办”标准及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做好矿山开采审批的“一事联办”和“最多跑一次”等工作。建立市级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环保、林业、水利、规划、审管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召集或根据其他部门提议召集。各主要涉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许可,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安监部门主要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矿山环评报告审批,矿山污水、粉尘、噪音等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绿色矿山的监管;林业部门主要负责矿山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监管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矿山企业使用民爆物品的审批、监管和爆破施工的监管,以及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刑事案件侦办工作;规划部门主要负责矿地开发利用中城乡规划调整和规划方案审批;审管办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事项部门联络和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采矿权政策处理,矿山关闭后设施设备拆除清场等工作。
(二)加强中介监管,规范从业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涉矿行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切实发挥中介机构作用,规范从业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测量、地质勘查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图实不符的单位,要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其在我市开展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管,对因爆破作业不当导致越界开采的,要会同国土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安监、环保、水利等部门也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环评机构等执业行为的监管,切实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打击违法采矿,维护开发秩序。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综合施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着重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违法采矿的巡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违法采矿打击力度, 从严从快查处违法案件。对于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要切实加强石料加工场所管理,对于没有固定合法矿石来源和合法场地的石料加工场,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工商登记,并会同国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加强无证石料加工场的联合执法,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查处一起。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违法信息获取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