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参与办法》)已公开发布,其中,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全面开展,但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突出。
全新《办法》的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等问题或将从根本上被遏制。
强制规定公开平台与方式
《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环评,挤掉了纸质问卷留下的巨大走过场空间: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不只征求意见 还应进行回应
公众参与不只局限公众意见的单向征集,建设单位还要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方面进行回应:
《办法》第十四条要求,
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
此外,《办法》规定,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