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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采砂将统一开票 国营采砂成新选择

发布日期:2018-02-24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国砂石骨料网发现,为应对非法采砂对合法市场的冲击,各地采砂政策制定者都对河砂的合法性确定煞费苦心,继洞庭湖等地使用票据作为河砂交易凭证后,湖北省似乎也将采取类似办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监督管理工作,委派监督管理人员在采砂现场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作为河道砂石的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内容包括河道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

此外,中国砂石骨料网发现,此前《条例》送审稿“经营性采砂人的确定”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改成“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确定采砂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除外”,明确了未来湖北省各地方可根据本地情况采取国营采砂或者市场化采砂手段。

《条例》还对采砂规划、禁采期、证照申请、资源费、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更多内容请查看《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告、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30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

邮编:430071

电子邮件信箱:szffzbzqyj@163.com

拓展阅读

关于征求《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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