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审批权限的下放,砂石矿权新设由地方政府负责,但个别地方在新设采矿权时论证研究不充分、不严谨,矿区范围划定时不认真、不严肃,给矿山后续开采和治理带来一系列问题。
日前,浙江省国土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新设采矿权的必要性和矿区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采矿权设置相关制约因素和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复核对象:所有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新设采矿权都必须开展矿区范围复核工作。已纳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块的新设采矿权也需复核。
复核单位:矿区范围复核工作由省厅委托省地质调查院承担,具体工作由省地质调查院地质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复核内容:重点对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满足矿产开发布局优化要求、是否符合山体整体开发或治理宕面最小化要求、是否符合开采最终境界有关要求、是否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等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
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矿区范围复核意见”是审批新设采矿权、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的重要依据,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经复核或复核不通过的不得出让。
目前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请于2018年4月1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
联系人:廖福源
电话:0571-88877291
传真:0571-88877292
电子邮箱:268561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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