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9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精神,推进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推动重庆市绿色矿业发展,加强重庆市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重庆市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构建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矿业经济新格局,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核心,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闭坑的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彻底扭转矿业经济“傻、大、笨、粗”形象,走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生态效益、保障资源安全与保护生态环境、矿业企业发展与矿区群众意愿统筹协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建。政府部门制定标准、规划和产业政策,规范市场准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在矿山设计、建设、采矿、选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闭坑全过程,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实现资源节约集约、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共荣。
2.标准领跑,政策激励。坚持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总体要求,分区域、分行业、分规模建立推广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矿山企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划建设绿色矿山,支持行业领先企业制定领跑者标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矿山领跑企业倾斜,引导全行业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
3.创新方式,释放活力。按照行政审批“放管服”的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由矿山企业对标自主制定方案、自主实施建设、自行组织评估,释放市场活力。政府部门通过规划、标准、政策等加强事前引导,综合运用产业、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节地、财税政策,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4.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要充分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按照“整体生态功能恢复”和“景观相似性”原则,生态恢复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渔则渔、宜藤植藤、宜景建景,结合矿业用地属性类别,科学确定绿色矿山建设方向。坚持尊重历史,立足现实,远近结合,统筹推进新建矿山、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区域布局,统筹推进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绿色矿山建设。
5.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按照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要求,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水利、质监、安监、林业、煤管等部门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推进责任主体。市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水利、质监、安监、林业、煤管(煤监)、银监、证监等部门各负其责,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照矿山建设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采设计、环评报告、安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扶持政策。
(三)建设目标
1.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新建矿山布局合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力度,因势利导发展生态旅游、健康休闲等绿色产业。到2020年,树立30个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铜梁、綦江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初见成效,建设巴南姜家—麻柳、北碚天府—合川清平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区,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100%、30%、10%、5%、5%,全市绿色矿山总数超过100家,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2.基本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新体系。以规划、标准、规范为龙头,坚持试点总结再推广模式,形成符合重庆特色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统筹解决好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采设计、环评报告、安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关系。推广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动矿山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职业健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和谐共荣的矿地关系,将绿色矿山建设嵌入矿山生命全过程。坚持边建设、边治理,美化矿区生态环境,绿色矿山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到80%。
3.基本建成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制。以落实责任为核心,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构建“矿山企业自主建设、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上下联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矿山企业负责对照标准建设绿色矿山,地勘单位负责推进绿色勘查,市级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强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绿色矿山建设成效。绿色矿山建设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突出工作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优化全市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科学划定并严格执行重点调查评价区、重点勘查区、重点矿区、限制勘查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等规划分区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设置区划管理,制定采矿权准入条件,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技术、节能、节水、节地准入标准,限制新建小型矿山,加大矿山兼并整合重组力度,调整布局、扩大规模、改造升级,全市“十三五”末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5%。
(二)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按照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重庆市矿产资源规划,制定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分解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指标和建设时序。原则上出让合同有效期3年以上、中型规模以上的矿山应当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其他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规范管理。加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力度,制定全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规划。涉矿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相应编制辖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明确生产矿山绿色创建达标时序,原则上每个涉矿区县(自治县)要建设1个以上绿色矿山典范。矿业经济基础较好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争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可参照工业园区模式,按照一定服务半径,统一规划布局,实行规模化、效益化、绿色化开发。
(三)建立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研究制定绿色勘查技术要求和预算定额,大力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国家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制定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健全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数字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等考核指标要求。制定绿色矿山评估指南,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对标评估工作。结合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制定符合绿色矿业发展要求的矿业权出让格式合同,以契约形式约定探矿权人推进绿色勘查、采矿权人建设绿色矿山的义务。条件成熟时,将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技术要求上升为地方标准。
(四)推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先进技术。研究调整采矿权设立和扩大矿区范围勘查程度要求,制定岩盐、毒重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等矿种“三率”地方指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动态调整工业指标、“三率”指标要求。推广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方法和生产工艺。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应当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鼓励矿山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研究力度,符合条件的,推荐入选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家安监总局《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环境保护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符合专利申报要求的,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申报发明专利。
(五)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按照“一年启动示范,两年全面推进,三年攻坚克难,四年基本建成”的目标,编制铜梁、綦江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巴南姜家—麻柳、北碚天府—合川清平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区实施方案,建成一批社会形象良好、自我造血功能强的示范引领型绿色矿山典范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示范片区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多层次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典型示范体系。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探索解决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保护、节约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统筹等重点问题,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激励政策体系,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加快渝北区玉峰山片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综合示范区建设,打造集合生态旅游、观光农业、地质科普的多功能综合体。
三、加大政策扶持,加快绿色矿业发展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明确的矿产资源、用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结合重庆实际,落实地方扶持政策。
(一)加大行政审批支持力度。支持绿色矿山增划资源,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增划资源的,合并编制环评报告、安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保、安全、水利、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联合会审,作为矿山增划资源办理环保、安全、水行政、采矿许可依据。新立采矿权环评报告、安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应当设立绿色矿山建设专章或专节,作为绿色矿山建设和第三方评估的依据。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绿色矿山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短期内能够复垦、复绿的,可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优先布局建设用地,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纳入计划保障;对地质条件适合建设、具有资源优势的绿色矿山,支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允许对零星、分散的采矿用地进行布局调整后集中建设;允许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经核实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绿色矿山建设需要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的,可以按规定支取使用已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预存费用。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在完善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对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加强与中央部委对接,探索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绿色矿山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技术改造、改扩建融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支持重庆三峡担保等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融资。
(五)加大安全环保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矿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绿色矿山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鼓励绿色矿山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
四、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全面动员,落实任务。按照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涉矿区县(自治县)落实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年初安排任务,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估进展。新建矿山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矿山企业投产一个,绿色矿山建成一个;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规定及时追究采矿权人违约责任。引导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不按规划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2020年后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暂停增划资源,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自主建设,对标自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按约定时序推进。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标准的,应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形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地勘单位应按照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优化槽坑钻等山地工程布设,按规范处理钻坑探工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槽坑钻等山地工程作业结束后,按规定填埋封堵,恢复生态原貌。
(三)三方评估,达标入库。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第三方评估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现场评估。经评估,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自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保障。
(四)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名录动态调整。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安监、林业、煤管(煤监)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向全国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推送相关信息。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3年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引导绿色矿山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失信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联合惩戒范围。
(五)矿地和谐,共建共享。绿色矿山企业应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发挥镇乡(街道)基层政权作用,推进绿色矿山企业与所在地村社建立定期对话磋商机制,畅通利益诉求回应渠道,妥善处理采矿安全间距、爆破、粉尘、噪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补偿问题,实现矿地共建共享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五、落实责任分工,确保绿色矿山建设出成效
(一)明确责任协同推进。市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水利、质监、安监、林业、煤管(煤监)、证监、银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部署,制定建设规划、地方标准、评估指南和激励政策,加强对有关区县(自治县)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由市国土房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国土房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有关地方、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水利、质监、安监、林业、煤管等部门以及相关镇乡(街道),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编制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督促地勘单位推进绿色勘查、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情况和成效。铜梁区、綦江区等负责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巴南区、北碚区、合川区等负责辖区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区建设,渝北区负责玉峰山片区废弃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综合示范区建设,其他区县(自治县)要积极争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发展标准体系、评估指标研究,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研发力度。大力培养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发展领域的专家型人才,支持绿色矿山一线优秀科技人才入选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按规定向绿色矿山建设领域倾斜。鼓励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加强宣传引导。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安监、煤管(煤监)、水利、林业等部门,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宣传手册,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扩大社会绿色共识。结合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政务微信、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先进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监督考核。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评估体系,评估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建立考核、督查、反馈、问责机制,市级联席会议加大对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自治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推进不力、推诿拖拉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县(自治县)作为绿色矿山建设推进责任主体,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统筹部署推进。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煤管(煤监)、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逗硬执法,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林地保护等法定义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违法开采行为,并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对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