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该省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了规定。
通知表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悉,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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