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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推矿权费用征收改革

发布日期:2017-01-1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在矿业权方面《意见》要求,要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

在此前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两个相关文件。其中,《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规定:

1)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比例定为5:5。

2)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占有矿业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者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建议将目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不同、分级收取,改为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监缴,按2:8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3)在矿产开采环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完善资源税制。

4)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企业需单设会计科目,根据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要求,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提取的资金由企业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5)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支出;取消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资本金政策;取消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矿业权价款补缴政策。

《意见》指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意义重大。

中国砂石骨料网综合矿业汇、国务院消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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