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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发布

发布日期:2016-07-1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 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指导意见》指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指导意见》确定,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主要有三大任务。一是开展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以市、县为主要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明确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新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二是强化源头预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三是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要求各地明确任务要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强化科技支撑,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政策。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方案,在严格矿产开发准入的同时,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指导矿山企业利用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启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和论证工作。

编辑:赵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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