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公开,共有4条建议被部分或完全采纳。
征求意见情况表
据砂石骨料网了解,《通知》要求广东省继续严格执行全省采石场数量1150个的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按照全省年产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30000万立方米(实方)的总产能要求,向各地级以上市下达年度产能任务。
同时,广东各地应建设一批建筑石料生产基地,广州、珠海、江门、惠州、肇庆、云浮、阳江、清远、河源、汕尾等市要重点建设若干储量规模1亿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把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统筹考虑,一体规划。
同步规划机制砂产能
形成建筑石料开采、机制砂生产一体化的产业体系,通过独立设置机制砂采矿权或建筑石料采矿权配套机制砂产能等方式加强机制砂资源保障。新设建筑石料采矿权需按建筑石料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支持鼓励现有采石场增设机制砂生产线。
砂石矿山生产生活用地可租赁
砂石土类采矿权开采范围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矿产品加工堆放场地等矿山用地可不需征收和转为建设用地,采用向土地使用权人租赁方式解决,相关租赁合同(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租赁费用可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约定一次性支付或按年度分期支付方式。
矿权到期但仍有资源 应予延续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但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仍有资源储量可供开采的采石场,各地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不予延续登记,确保证照齐全的采石场继续生产。对于被临时关停、整顿的采石场,各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积极作为,指导采矿权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
现有采石场提高产能无需单独变更手续
支持现有采石场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准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采矿权登记机关无需单独办理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手续,可待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或其它变更事项时一并办理。
妥善处理协议出让问题
2017 年 12月 29 日前(国土资规〔2017〕16 号文下发前)已经原采矿权登记机关出具同意扩大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现有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分阶段出让资源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继续按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建筑石料需求持续旺盛,价格不断上涨,建筑石料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受到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切实提高建筑石料资源保障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做好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筑石料资源是重要的国有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避免因环保“一刀切”导致资源开发利用不足;正确处理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既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的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稳定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全力加大砂石供给,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资源开采区和采矿权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以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为引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资源开采区。
(二)实行采石场总量控制。继续严格执行全省采石场数量1150 个的总量控制指标,具体下达各地的采石场控制指标数量由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并根据各地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按五年一个规划期动态调整。各地要将下达的采石场控制指标用足用好。
(三)下达建筑石料产能任务。按照全省年产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 30000 万立方米(实方)的总产能要求,向各地级以上市下达年度产能任务。各地要确保在 2021 年底前按下达任务如期达产,并在之后按年度总量平衡的原则,对因资源耗竭或政策性关闭采石场而退出的产能,及时新设置采矿权予以增补。水泥原料类建筑石料产能由各地根据水泥产能合理配置。
(四)建设一批建筑石料生产基地。各地要按照产业聚集、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一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广州、珠海、江门、惠州、肇庆、云浮、阳江、清远、河源、汕尾等市要重点建设若干储量规模1 亿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
(五)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开发模式。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把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统筹考虑,一体规划。矿地统筹开发利用的,可不受铁路、公路、江河等可视范围以及城市建成区外围 5 公里范围限制。
(六)设置最低生产规模(产能)限制。珠三角 9 市和云浮、阳江、河源、汕尾等 4 市新设采石场最低生产规模(产能)建筑碎石类为 100 万立方米/年,水泥原料类为 100 万吨/年,饰面石材类为10 万立方米/年;其余地区建筑碎石类为 30 万立方米/年,水泥原料类为50 万吨/年,饰面石材类为 5 万立方米/年。
(七)同步规划机制砂产能。形成建筑石料开采、机制砂生产一体化的产业体系,通过独立设置机制砂采矿权或建筑石料采矿权配套机制砂产能等方式加强机制砂资源保障。新设建筑石料采矿权需按建筑石料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支持鼓励现有采石场增设机制砂生产线。
三、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建筑石料资源保障能力
(一)强化出让计划实施。各地在制定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时要重点制定建筑石料资源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未能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出让计划一经制定要迅速组织开展采矿权出让的前期工作,确保采矿权的及时有效投放。政府已经征用(租用)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人)主动申请的,优先纳入出让计划。
(二)推行“净矿”出让。各地要积极推行资源储量查明、矿区土地权属清晰、土地处置到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净采矿权出让,不得擅自设定非法定准入条件。在制定或实施采矿权出让计划前,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拟设采矿权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使用林地等准入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立的依据。采矿权出让计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以非法定理由阻碍采矿权出让和登记审批。净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在确保竞争性的前提下,可以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核算出让起始价。
(三)充分利用现有采石场资源。对于已关闭、废弃或采矿权已灭失的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支持鼓励科学合理利用已有旧石口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域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对于拟出让资源矿区范围和工业场地范围已有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或现有采石场采矿权人的,应先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有关资产、协助办理相关转让手续、限时交出场地、积极配合采矿权出让等的书面承诺或协议。
(四)引入“资产包”处置方式。为保障净采矿权出让顺利实施并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采矿权出让环节可将征用(占用、租用)土地(林地)费用纳入“资产包”,作为附加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缴纳。利用现有采石场资源出让采矿权的,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将原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矿区场地租金(承包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系统及采选设备)剩余价值等,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合并纳入资产包。
(五)妥善解决矿山用地问题。砂石土类采矿权开采范围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矿产品加工堆放场地等矿山用地可不需征收和转为建设用地,采用向土地使用权人租赁方式解决,相关租赁合同(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租赁费用可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约定一次性支付或按年度分期支付方式。
(六)支持矿地统筹开发利用。大力支持鼓励山体整体开发推平后平整为建设用地,平地下挖开采结束后作余泥渣土填埋场或建设为矿山景观公园等方式设置采矿权。采用“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模式的,可在采矿权出让计划批准后先行征用土地,资源开采完毕后,采矿用地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根据开发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予以倾斜支持,地方优先保障。有关技术方案报告可结合土地开发利用实际需要编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限期交地条款。
(七)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现有固体类矿山在确保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的前提下,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选矿产生的废石弃土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现有固体类矿山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除开采已批准的主矿种外,在不改变开采主矿种的前提下,允许按新增矿种和新增资源储量的方式开采砂石土资源,按市场评估价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核算补征收出让收益,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新立固体类矿山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
(八)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执法罚没砂石土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之外的多余部分,以及对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土,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无需办理采矿登记,销售收益纳入地方财政管理。销售的砂石土可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
(九)支持现有采石场及时复产。对采矿许可证到期但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仍有资源储量可供开采的采石场,各地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不予延续登记,确保证照齐全的采石场继续生产。对于被临时关停、整顿的采石场,各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积极作为,指导采矿权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
(十)鼓励现有采石场提高产能。支持现有采石场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准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采矿权登记机关无需单独办理生产规模变更登记手续,可待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或其它变更事项时一并办理。
(十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17 年 12月 29 日前(国土资规〔2017〕16 号文下发前)已经原采矿权登记机关出具同意扩大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现有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分阶段出让资源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继续按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四、简政高效,切实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一)简化建筑石料资源采矿权申请材料。将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相关简化措施。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简化为环境影响评价表,水土保持方案简化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同步审批,落实“马上办、简化办、高效办”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
五、齐抓共管,形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克服不想为不敢为的畏难思想,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将做好建筑石料资源保障,提升砂石供应能力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政策联动,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协同营造有利于砂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在保障建筑石料资源供应的同时,要严格落实依法采石、生态采石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依法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严防破坏性开采、滥采滥挖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追责问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主体责任不落实、不担当作为、推诿扯皮、执法监督不力等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所指的建筑石料资源包含建筑碎石类、水泥原料类和饰面石材类。各类具体包含矿种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有关规定确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4〕71 号文)废止。
八、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