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发〔2014〕6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领导要求,为全力配合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取得成效,进一步打击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较为重视,精心组织、迎难而上、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通过督导检查发现,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非法采矿出现反弹势头,甚至非法采矿造成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取得成效。
一、严格落实巡查责任,确保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
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促进巡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加强对非法采矿易发区、废弃矿井和关停矿山的常规巡查;二是要加强对持证矿山及有证矿山周边的巡查和排查;三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持证矿山的动态监测。通过有效巡查监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严格落实查处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要对巡查发现和其它部门移交的违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问题,及时梳理和分析,达到立案条件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一是加大对无证采矿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无证矿山(点),要以政府集中行动或专项执法行动等形式坚决打击,对违法采矿现场要按“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取缔,防止死灰复燃;二是严查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违法案件。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持证矿山违法行为和违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损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矿山企业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未按要求实施恢复治理的、未按期缴纳治理保证金和其它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保证打击行动取得良好成效
将矿山环境纳入执法监察范围是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取得成效和落实省、厅领导关于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意见的重要举措。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也是巩固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成果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地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作为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重点,狠抓工作落实。二是要积极配合,要加强相关职能处室间的协调联动,采取重点监控、动态监测、联合巡查和定期会商等手段,不断加大对“三区两线”等环境敏感地带及非法采矿易发区巡查(检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无证开采、越界采矿、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行为。三是要检查到位,各级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不打招呼抽查、异地互查执法和考核验收等方式,对各地矿政管理情况和日常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取得良好成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编辑:金哲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