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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每年采砂不足2000万吨 新《采砂条例》鼓励机制砂

发布日期:2019-04-1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日前,广东省人大公布了修订完成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新《条例》鼓励机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利用,同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据砂石骨料网从广东司法厅了解,广东省每年许可的采砂量不足2000万吨,在广东省庞大的市场需求量衬托下相形见绌,虽然该省实施河道采砂管理已二十多年,为全国各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在建筑用砂供需失衡的冲击下,广东河道采砂管理也存在部分问题。

为了缓解河砂供应不足的压力,本次修订的《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鼓励机制砂研发利用:

鼓励机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利用。

广东省《条例》没有“国营采砂”专门条例,而是规定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出让,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河砂开采权招标及其合同约定的采砂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为避免管理部门权责不明、互相推诿,《条例》清晰规定了各部门在河道采砂上的职责划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村、居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

为管好采砂船,《条例》规定无采砂任务的采砂船需集中停靠,建设采砂船舶监控系统:

无合法作业任务的采砂船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因特殊作业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或者其自有码头停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采砂船舶监控系统,并为采砂船舶配置采砂专用监控设备;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和管理采砂专用监控设备。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

据悉,修订后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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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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