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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铅锌业准入门槛提高

发布日期:2007-06-22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新建项目原料自给率须达30%以上

  本报记者肖京华北京报道 国家发改委近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我国《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提高了锌铅行业的准入门槛,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自给率达30%以上,新建单系列铅冶炼项目能力达年产5万吨以上;新建单系列锌冶炼项目年产达10万吨及以上。公告称此举是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该准入条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将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该准入条件还要求,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

  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和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整装矿床分割出让。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还对新建锌铅项目的工艺装备和能源消耗提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要求,明令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再生锌项目,禁止新建烧结机—鼓风炉炼铅企业,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后虽然已配备制酸系统但尾气及铅尘污染仍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烧结机炼铅工艺;在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等方面制定了较高的标准,规定新建铅冶炼项目的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总回收率达到96.5%,新建锌冶炼电锌及蒸馏锌综合能耗分别低于1700和1600千克标准煤/吨,总回收率达95%,铅锌矿坑采(地下矿)和露采(露天矿)的采矿损失率分别不超过10%和5%,命令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铅锌矿山及选矿厂,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并规范了对锌铅企业的监督管理。

  为了鼓励资源的回收利用,该准入条件规定,鼓励针对回收干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建厂工作,工厂生产规模暂不设限。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有铅锌冶炼企业,该准入条件还要求其要通过技术改造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公告敦促各有关部门,在对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