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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城市规划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09-02-23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江西省南康市近日出台《南康市城市规划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在该市城区以及邻近六个乡镇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该《办法》明确,由市经贸委为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在《办法》规定区域内使用混凝土总量5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使用混凝土量5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上报计划、编制概算、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条件。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未经同意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按《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办法》规定区域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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