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涉水工程建设利国利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在涉水工程建设中逃避施工监管,违反砂石处置规定,超范围挖采砂石出售以谋取高额利润,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近日,长江干线上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疯狂盗采长江砂石的“鑫某某”轮非法采矿案宣判,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
全面禁采期,他们的砂石哪来的?
这一案件要从两年前说起。2017年12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民警对锚泊于辖区水域“鑫某某”轮进行例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该轮船长李某及记账员李某勇房间内有挖采、贩卖长江砂石账本、部分残缺不全的发货单及收款收据等记录单据。
带着疑问,民警现场询问了该船管理人员,面对民警的询问,船长李某的眼神左右闪避,声称他们是受承包方曾某聘用,实施一项政府取水工程建设,需要在长江里使用大型挖石船进行工程开挖,所挖采起来的砂石都是集中堆放,不存在违规对外销售情况,随后还拿出了一份由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复印件。
民警结合在其船上房间里发现的销售记录本,初步判断此事可能有“猫腻”,疑似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当即向“鑫某某”轮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知书,同时将该情况向分局刑侦部门做了汇报。
是职务侵占还是非法采矿犯罪?
接报后,泸州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刑侦部门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围绕该工程项目,调取了地方发改部门批复、党政办会议纪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鑫某某”轮挖石船在长江某地水域作业的情况说明》、航道部门审查意见函、海事部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某源水务公司取水工程情况说明、工程施工方的某某公司施工(弃土处置)方案等等材料,证实了该工程的确为地方政府和水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的合法取水工程项目。
但引起办案民警注意的是,在大量证明材料中唯独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由于涉水工程专业知识面广,情况较为复杂,仅有政府批文等材料,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采砂许可手续是否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是“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
将工程建设中挖采起来的砂石直接用于贩卖,所得款项归个人所得,到底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从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证的日期来看,曾某等人在2017年12月1日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如果构成非法采矿罪,那2017年12月1日以后曾某指使“鑫某某”轮进行挖砂采石施工是经过海事部门同意,其将挖采起来的砂石用于贩卖,是否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弃土(长江砂石),属职务侵占还是非法采矿犯罪?
为准确定性,专案民警结合前期调查,认真研究《关于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积极走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就有关条款、规定的实际操作进行业务咨询,明确了案件的核心、关键性问题。
经过认真分析和科学研判,专案民警一致认为:本案中涉事公司、船主等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批的采砂许可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挖采的砂石连同施工中超范围挖采的砂石作为砂石资源直接出售谋取利益,已触及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这种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盗采砂石4.6万余吨非法获利130多万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结伙,在明知长江四川段全线禁采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 月17日期间借口实施取水工程建设,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赁挖石船,罔顾水务、海事及取水工程发包方关于砂石只能回填、严禁销售的规定,组织人员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长江水域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并转运出售获利,共计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共计46050吨, 出售获利共1324860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6日上午,在宜宾市南溪区法院,主审法官宣判:“被告曾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5.024万元……”
至此,长江干线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疯狂实施盗采长江砂石并集采、运、销“一条龙”的犯罪团伙被成功摧毁。
长航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李飞桥:“长江非法采砂危害很大,正规采砂要按照相关规定,非法采砂没有经过批准,当事人为了获取巨额利益,往往不顾法律法规,给长江河道安全带来危害;危害砂石管理秩序;危害相关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根据刑法343条和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长江河道采砂直接以非法采矿进行处理,难点主要是必须达到追溯标准才能打击处理,根据司法解释,矿产品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能追溯。但是案件调查当中很多人都是“打游击”战隐蔽方式进行偷采及时贩卖,给我们案件调查带来一定难度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