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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也能判 疯狂盗采长江砂石40000余吨 四被告获刑

发布日期:2020-03-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零口供” 照样判决]

“现在开始宣判,请全体起立:被告曾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5.024万元;被告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徐某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徐某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徐某文、徐某贵共同违法所得41万元”。

这一幕,是2020年2月26日上午,正在宜宾市南溪区法院进行的案件审理、判决现场。该案是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以下简称泸州分局)侦办的长江干线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疯狂盗采长江砂石”的非法采矿案件。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极强,顽固对抗审查,而泸州分局专案民警克服重重困难,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最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以“零口供”得以判决。

长航警方泸州分局相关人员表示,该案的成功侦破、起诉、并顺利判决,不仅体现了我国“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治思维方式,也为泸州分局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疑点

[禁采期的挖采贩卖记录]

2017年12月13日,泸州分局民警对锚泊于辖区水域“鑫某某”轮进行例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船长李某及记账员李某勇房间内有挖采、贩卖长江砂石账本及部分残缺不全的发货单及收款收据等记录单据。

细心的民警在记录单上发现,上面填写的日期都是近几日的记录,而此时整个四川长江段均处于全面禁采期。他们的砂石从哪里挖采并贩卖呢?民警现场询问了该船管理人员。

面对民警询问的目光,船长李某的眼神左右闪避,声称他们是受承包方曾某聘用,实施的一项政府取水工程建设。需要在长江里使用大型挖石船进行工程开挖,所挖采砂石都是集中堆放,不存在违规对外销售情况。随后还拿出了一份由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复印件。

民警结合在其船上房间里发现的销售记录本,初步判断此事可能有“猫腻”,疑似存在非法采矿行为。于是当即向“鑫某某”轮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通知书,并将该情况向分局刑侦部门做了汇报。

突破

[唯一缺失的一项审批手续]

接报后,泸州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刑侦部门成立专案组,紧紧围绕该工程项目,调取地方发改部门批复、党政办会议纪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鑫某某”轮挖石船在长江某地水域作业的情况说明》、航道部门审查意见函、海事部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某源水务公司取水工程情况说明、工程施工方的某某公司施工(弃土处置)方案等材料,证实了该工程确为地方政府和水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的合法取水工程项目。

但引起办案民警注意的是,在大量证明材料中,唯独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从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证的日期来看,曾某等人在2017年12月1日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如果构成非法采矿罪,那2017年12月1日以后曾某指使“鑫某某”轮进行挖砂采石施工是经过海事部门同意,其将挖采起来的砂石用于贩卖,是否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弃土(长江砂石),属职务侵占还是非法采矿犯罪?这些疑问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与说明。

专案民警结合前期调查,认真研究《关于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积极走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就有关条款、规定的实际操作进行业务咨询,明确了案件的核心、关键性问题。

经过认真分析和科学研判,专案民警一致认为:“涉水工程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获得准建批文。施工期间,只能按施工方案进行技术性挖采,施工中产生的弃土(砂石)必须用于工程回填,不得擅自利用。如须将工程中的弃土(砂石)作为砂石资源利用或出售的都必须补办采砂许可证”。

本案中涉事公司、船主等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批的采砂许可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挖采的砂石连同施工中超范围挖采的砂石,作为砂石资源直接出售谋取利益,已触及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故曾某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讯问

[有着极强反侦察经验的嫌疑人]

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文等均系前科人员,具有极强反侦查经验,相互间事前就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订立了攻守同盟;砂石交易款大部分按照曾某的指示直接转到其临聘财务人员或朋友的私人卡上,供自己挥霍;不断更换在该船上的打工人员;事后主导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串供等等。故在对嫌疑人的审讯中,主犯曾某不断以工程真实存在且经过政府同意的取水工程为由进行狡辩,抗拒讯问。

同时,曾某坚称以不清楚涉水工程砂石不能买卖的规定,甚至叫嚣“我有几千万的工程在干,你们耽误了我的时间”“我什么都不知道,你们有证据直接判我就是”等,企图逃避法律打击,使侦查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

“全方位收集证据,彻底将此案查深查实,绝不姑息。”泸州分局局长刘开林向专案民警下达命令。专案民警迅速调整侦查思路,对每一名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行为、地位、所起作用进行全面梳理,完善优化审讯方案,同时根据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图认真测算工程所需开挖方量。

在侦办中遇到疑难时,刘开林带领专案民警积极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并多次同检察机关进行会商。通过全面收集、固定作案人员事前共谋、协调转运、买卖砂石以及事后串供的犯罪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最终,在强大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主犯曾某外)心理防线被击破,如实交代违法犯罪过程,并交出了藏匿的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查实

[非法挖采砂石46050吨 获利上百万]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结伙,在明知长江四川段全线禁采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借口实施取水工程建设为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赁挖石船,罔顾水务、海事及取水工程发包方关于砂石只能回填、严禁销售的规定,组织人员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长江水域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并转运出售获利,共计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共计46050吨, 出售获利共1324860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每月22500元的费用将“鑫某某”轮的砂石挖采作业全部承包与船长(管事)李某,并事前与徐某文商定(徐某文将准备从曾某挖采现场购买砂石并转售的情况告知了徐某贵,并得到了徐某贵在经济及人力上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将“鑫某某 ”轮所挖采砂石以18元、2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直接出售给徐某文、徐某贵。

徐某文、徐某贵二人在明知曾某没有办理采矿手续,且长江上游全线禁采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专门租用了“江某某”及“江金某某”等两艘运砂轮前去购买装运砂石,并将非法购得的砂石以30元每吨的价格“倒手”赚取差价。截至2018年1月17日,曾某安排李某组织“鑫某某”轮从挖采现场直接出售给徐某文、徐某贵26载共计4.093 万吨砂石,涉案金额达122.4万元。

在非法挖采期间,曾某还将非法所得砂石以18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给“文富某某”轮船主2220吨,获利39960 元,而船长李某在明知曾某无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为获得曾某拖欠的工资,不仅积极参与非法挖采,还在曾某授意下主动联系买家以21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砂石共计2900吨,获利60900元。

至此,在长江干线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疯狂实施盗采长江砂石并集采、运、销“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得以成功摧毁。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