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公司不按照林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实施开采,非法占用公益林加工矿产。近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决被告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主管凌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单位对涉案地块进行生态恢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凯盛石英材料(黄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于2010年9月获批了休宁县岭南乡璜茅村、山斗乡金坦村集体所有的2.2公顷林地用于石英矿精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该公司矿山部副矿长凌某负责具体实施开采业务。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凌某未按照该林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实施开采,非法占用岭南乡璜茅村国家级公益林36号、38号、40号,省级公益林11号林地,致使原有地貌植被严重破坏,面积共计24余亩。
案发后,休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接受公诉机关的委托,对被告单位凯盛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复绿进行调查评估,出具《凯盛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复绿方案》。凯盛公司在收到“复绿方案”后,即着手对涉案地块进行整治。截至2020年3月3日该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大石块清理及覆土,对边界排水沟护坡进行加固,设置水土保持带,种植了树苗数千株。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凯盛公司及该公司主管人员凌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应对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占林地用途改变、地表植物毁损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凌某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在案发后,主动采取措施对部分损毁林地进行治理、复绿,悔罪表现明显,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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