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月11日通过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我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3。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5。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7。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8。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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