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省、市(州)、县4∶4∶1∶1比例分成—青海强化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矿业权出让从征收、缴款、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充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省、市(州)、县分成比例为4∶4∶1∶1,主要用于地质调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等相关支出。探矿权出让收益低于30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500万元的,应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