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按15%税率征税,在矿产资源、建设用地、财税以及金融方面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新疆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版)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未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在矿产资源、建设用地、财税以及金融方面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新疆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
13日,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办法》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自治区范围内在建、拟建和生产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进行建设。
被命名为绿色矿山企业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可享受矿产资源、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其中,矿产资源政策上,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建设用地上,在土地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财税政策上,每年从新纳入的绿色矿山企业名录中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奖励;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扶持政策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特点的矿山。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