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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河道采砂!河岸禁止堆放砂石料——违规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5-1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禁止河道采砂!河岸禁止堆放砂石料——违规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州市水利局关于禁止在河道堆放砂石料和垃圾的通知

为维护河道清洁,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结合定州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行洪区及防护堤外20米。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吸铁粉。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加工、生产、堆放砂石。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

六、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仍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定州市水利局

2018年5月7日

< 完 >